欧盟ABS规则于2014年12月12日生效,这也是《名古屋议定书》在欧盟生效的时间。生物遗传资源获取早于上述时间将不属于本规则适用范围,即使上述资源的利用发生在2014年12月12日之后(参见规则第2条第1款)。换句话说,规则仅适用于发生在2014年12月12日之后的获取行为。
欧盟为基础的研究机构从2015年开始从位于德国的收集系统获得微生物遗传资源。1997年,该收集系统从提供国获得前述生物遗传资源,[14]随后该国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上述生物遗传资源并不属于本规则义务对象。但是,使用者必须受到最先进入和由收集系统要求的合同义务。这在从收集系统获得材料时就应当查实。
相反也存在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以及在议定书生效之前对类似材料单独进行研究和开发情形(如利用,详见第二部分第三段第三点)。如果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持续进行但并没有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这应当属于规则适用范围例外。
在欧盟具有市场份额的某项化妆品产品(如面霜)是在议定书生效前从某国获得生物遗传资源开发而来。目前该面霜中的生物遗传资源通常来自于该国,包括它成为议定书缔约方以及创设获取规则之后。然而并无任何研究和开发活动发生,所以本案并不适用本规则。(www.xing528.com)
任何关于欧盟ABS生效时间的额外说明均是有意义的。当规则视为整体而在2014年12月12日生效时,第4条、第7条和第9条也在一年之后生效。因此使用者也受到2015年10月生效条款的制约,但是原则上与所有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义务均在2014年12月之后产生。换句话说,2015年之前或之后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并无显著区别,使用者的法定义务确实存在差异,因此使用者并无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详见第三部分第一段)。该义务直到2015年10月才生效,因此本规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所有生物遗传资源。
某些议定书的缔约方也会将国内规则适用于议定书生效之前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行为。但这种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行为不属于欧盟ABS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提供国国内立法或规则要求仍然适用且任何已生效的共同商定条件仍需得到尊重,即使并未将其纳入欧盟ABS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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