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金塔县大庄子公社革委会成立后,根据本地农村医疗状况和上级的指示,大胆在全公社试行了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2月28日,县革委会批转了五星公社(即大庄子公社)革委会《关于公社实现合作医疗的情况报告》。之后,全县普遍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农民依靠集体力量,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当时的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合作医疗以大队为单位,资金从农民个人和大队公益金内筹集,个人和集体按2∶8的比例交筹。平时农民看病每次每人交1角钱手续费,医药费按户登记,以大队结算。年底医药费总额超出部分由超花户按比例负担,节余数转入下年使用。同时,合作医疗制度还规定,小病在合作医疗保健站医治,大病则逐级审批转院诊治,住院费用单据经大队长签字后交合作医疗保健站报销。1969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规模空前,普及面广,辐射范围大,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和无钱看病的问题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期间,虽出现过管理与经费上的问题和困难,但都由各级组织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各村办起了合作医疗保健站,使赤脚医生有了行医治病的固定场所,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方便,使其由原来的业余卫生员转为专职医生。同时,他们的劳动报酬也得到保障,与大队干部、民办教师一样,进行评工记分,年终参加决算分配。(www.xing528.com)
赤脚医生在保健站通过不断培训以及自学和实践,医疗技术大大提高,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医学方面还较有建树,成为全县乡村医疗保健网络的骨干力量。改革开放以后,村(原大队)保健站承包给个人经营,他们中的多数人承包了保健站,开办了诊所,旧的合作医疗制度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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