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5日,金塔县一区三乡新沟村办起了本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沟村农业合作社。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对已经颁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进行修改,作为正式决议发布全党贯彻执行。决议指出:“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地、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迅速贯彻中央精神,2月24日至26日,金塔县委召开三级干部暨各界人民代表联席会议,中心议题是:研究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问题和安排农业生产。要求全县农民组织起来,在组织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常年互助组的同时,依据区、乡选择重点、培养典型、树立旗帜、总结经验。决定在金塔一区三乡试办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以便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经过试点,1953年3月5日,金塔县办起了第一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沟村农业合作社。在工作组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合作社社章》。初级社入社农户的耕地,除自留菜地由社员自己种植外,其余耕地全部作股入社,统一经营。大轱辘车、胶轮车等较大农具由农业合作社租用和维修。摆耧、犁铧、石磙、木耙等中型农具保本借用或私有租用,按年付给折旧费和租金。铁锨、锄头、镢头、镰刀等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羊只、骆驼、树木属于社员所有。收益分配,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将全年总收入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外,实行土地按股分红,劳动力按每个农户当年所做劳动工日进行分配。农业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大会,并设管理委员会,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和其他问题。在管理上,农业合作社逐步推行小包工制和春秋包工制,将基本农活分季节定标准、定数量、定质量,进行定额管理,评分记工。(www.xing528.com)
1953年3月5日,鼎新县一区新民乡五村办起了鼎新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李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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