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券(Educational voucher,又译作“教育凭证”)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于1955年在其著名的《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ducation”)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美国19世纪后半叶以来建立起来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垄断,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的约束,办学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要改变这种局面,唯一的出路便是让教育走市场化道路。在《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书中,弗里德曼详细解释了教育券的定义:“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限度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如果孩子进入‘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这些票证就代表每个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费的最大数量的金钱。这样,家长们就能自由地使用这种票证,再加上他们所自愿添增的金额向他们所选择的‘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购买教育劳务。教育劳务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在费里德曼教育券理论的指导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州实行教育券政策。除美国之外,世界上还有不少国家也实行教育券政策,比如智利、哥伦比亚、瑞典、芬兰、英国、波兰、澳大利亚、肯尼亚、荷兰等。在具体的教育券政策实行过程中,美国已有了许多变通的方案,如“弗里德曼方案”“詹克斯方案”“布什-布罗根A计划”“地平线计划”等等。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教育券政策推进十分迅速。2006—2007学年,全国有4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设立了近4000所“特许学校”,注册学生数达到115万人。不但参与的学校众多,而且加入的学生人数庞大,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17]
从2001年9月起,我国浙江省长兴县等地在借鉴美国教育券政策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试点,陆续推出了教育券政策,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效。例如,长兴县教育局为扶持当地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于2001年面向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实行教育券政策,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为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教育券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可以考虑选择在市场发育成熟度较高、教育券政策执行较好的地区,尝试实行教育券政策。在教学券政策环境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就读。政府向高中毕业生发放印有一定面值的教育券,学生入学时可以凭教育券金额抵偿所需缴纳的学费,高校通过与政府部门兑换教育券,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通过实行教育券政策,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促进教育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优秀民办高校获得较为充足的经费。(www.xing528.com)
此外,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土地优惠、税收优惠以及社会捐赠优惠等政策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吸引民间闲散资金建设民办高校校园是民办高校办学的必要资源之一。各级政府可以在明确土地产权归国有且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以公益用地的方式向民办高校划拨土地。从已有实践看,民办高校通常可以带动周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因此可以在民办高校校园附近规划一定的商业用地,用于建设教师住宅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利于学校整体规划并促进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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