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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监督与财政支持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政府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的宏观调控与监督。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制度,使民办高校能够在良好发展轨道运行,防止经营风险。一是逐步完善财产监管制度。

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监督与财政支持

政府的有效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纠正市场失灵、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公益性实现的重要手段。当前政府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8.3.2.1 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的规制

各国政府监督非营利私立学校的重点大都放在财产上。在日本,对私立高校实行资助政策是政府控制私立高等教育的重要手段。日本《私立学校法》规定,主管机关对私立学校拥有财产、财务账簿、以收益为目的的事业等方面的监督权。该法规定学校法人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以内,必须做出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及收支计算书,并经常备置于各事务所,如不及时备置上述文件,在该文件中没记载应记载的事项,或进行不实的记载时,对学校法人的理事、监理或清理人,处以1万日元以下罚款。韩国《私立学校法》规定,学校法人欲将其基本财产卖断、赠予、交换、改变用途或提供担保时,或放弃承担的义务与权利时,必须得到管辖厅的批准。我国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校产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学校基金应在财团法人设立专户存储,未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不得动用。在美国,私立学校每年须向政府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送经费收支详细报告,政府部门定期检查。州政府立法审计员每一年或两年要对私立学校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严格的最终审计。[14]我国民办高校在财务上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其经费开支属于民办高校办学的内部行为。在财政资助民办高校的制度环境下,民办高校的财务运作状况是政府进行经费拨付的重要前提。因此,其规范的运作离不开政策的有效规制。规制的内容包括制定和颁布《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等,要明确经营者、学校法人在经费运作中的权力和职责,对学校财务予以监督和审计;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学校财务公开,保证学校办学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15]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务规制不是干预民办高校具体的财务运作,而是通过对民办高校的经济激励,指导其依据财务和会计行业规范进行财务活动,提高财务效率,提升财务水平,促成科学理财,规范支出,防止学校公共财产贬值与流失,增强民办高校发展的后劲,确保办学公益性的实现。

8.3.2.2 促使民办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6](www.xing528.com)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能为民办高校办学公益性实现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基本上实行以投资者为主导的单边治理,这种治理模式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在办学实践中没有在以董事会、校长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其结果往往导致了学校利益的家族化或公司化。因此,为确保办学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应督促民办高校抓紧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以尽快实现由投资者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向法人共同治理模式的转变。一是督促民办高校完善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二是推进民办高校加大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董事会的比重,实现董事会成员的多样化,使董事会的决策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社会各界的要求;三是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和校长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投资与办学、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分离;四是落实督导专员制度,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逐步形成一个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机结合的健全的管理机制,保证学校健康运行和办学的公益性。

8.3.2.3 完善外部监管制度

建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外部监管制度对于确保民办高校的公共性及正常运营、防止出现财务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已形成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私立高校监管制度,例如对私立高校财务的监督就是一项常规化的制度,也是美国政府财政资助私立高校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制度,使民办高校能够在良好发展轨道运行,防止经营风险。一是逐步完善财产监管制度。在民办高校成立之初,应对投资办学的民办高校规定出资的法定最低数额以及出资中自有财产所占比例。在民办高校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财产条件,属投资性质的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自有财产证明;在民办高校运营阶段,应当明确举办者对其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财产负担,并明确如果民办高校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准用《担保法》的第9条之规定;应当把民办学校的财务纳入国家审计的范围,明确规定学校法人的举办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置备财产目录或在财产目录中应当记载的事项,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二是构建监管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的长效机制。要从根本上完善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发挥他们的监督激励机制作用;要切实改变过去单一化的行政命令管理方式,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评估手段以及适度的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在一起。要加大对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受教育者权益保护等监管力度,对于虚假招生、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文凭等趋利性办学行为,在道德、法律调整、财政资助等手段还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通过行政手段行使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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