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这一条款,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凡是公办学校享受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同样要享受;另一方面,作为两个平等主体,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7.1.2.1 教师培训
民办高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中间的骨干力量和年轻的学科带头人。民办高校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培养一批适合该校发展的专业骨干力量。而民办高校教师公助深造的机会少,这样民办高校就面临着培养教师经费紧张和后期教师流失造成投资的零回报问题。在许多地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流动的机制尚未形成。从外地流入民办学校的教师,由于受到来自原公办学校的阻力,人事档案往往无法顺利转出,而民办学校又无法为其重新建立档案,使这批教师原有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中断,由于工龄、教龄无法连续计算,这些教师在评定职称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应和公办高校教师一样,能够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参与各种表彰奖励活动、参加职称评定、享受教师培训待遇。
7.1.2.2 三险一金(www.xing528.com)
由于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障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同,两者之间待遇差异较大。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要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关系主要挂靠劳动局下设的人才交流中心,而公办高校教师的人事关系挂靠教育局,因而民办高校教师只能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而目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尚未并轨,人事部门与劳动部门的保障体系尚不统一,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高校由于获得的财政补贴较高,退休后所获得的保额较高,相比之下,民办高校教师对退休后的待遇总是存在明显的担忧。按照《教师法》,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准入平台,允许民办高校教师进入事业单位保险序列,至于具体保额上的差额部分,可由民办高校自行补齐。
7.1.2.3 科研经费补助
目前民办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缺乏经费支持,申报课题受到歧视。许多省、市、自治区都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教师申报科研课题经费必须自筹,否则不予立项。科研工作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民办高校的教师应该获得政府提供的科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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