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 经常费补助
补助金是政府给予私立高校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资助款项,这项补助始于1970年,最初是针对私立高校的专职教员等的工资和教育研究经常性费用而设立的,国家为了私学资助的充实,制定了有关私学资助法。经常性补助主要包括一般性补助和特别补助两种。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之前,私立高校的经费支出中来自国库和地方补助部分比例较小,即使是在1970年,政府的补助金也仅为132亿日元,只占私立高校经费比例的7.2%。从1975年开始,进入了大规模补助的阶段,到1980年为止一直持续增长,1980年国家经常费补助在私立高校经费中所占比例上升到29.5%。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政府对私立高校的经常费补助进入控制阶段。进入21世纪后,虽然经常费补助规模有所增加,但由于私立高校经常费支出持续增加,其补助所占比重越来越小,目前仅维持在12%左右,不及1980年的一半。(见表6-4)[26]
表6-4 政府经常费补助及补助金占私立大学经常费用的比例
资料来源:1.1970—1997年补助金占经常费用的比例.转引自胡建华:日本私立大学生的发展特点及其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01(8):74.
2.1972—2002年经常补助金及1998—2002年补助金占经常费用的比例。转引自岗本佳子:日中政府资助民办大学政策的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29.
注:1.表中数据包括私立大学、私立短期大学、私立高等专门学校。
2.表格中“-”表示数据缺失。
1.一般性补助。一般性补助是根据各私立大学的教职员和学生人数、学生的管理状况、教育组织充实程度、收取的学费对教育研究的投入等实际情况进行有倾斜的分配。一般性补助的总额取决于由院校教学状况等指标组成的核算公式,以教职员工、学生人数为基数乘以人均补助单价,再根据教育和研究的条件、设备情况进行倾斜分配。因此下列情况将得到重点资助:(1)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2)生师比小;(3)将学生学费等收入作为教育、研究经费使用的比例高。对于用补助金完善教育研究条件做得较好的私立高校,给予较多的补助金额,对经营管理存在明显不足和没有充分利用补助金的私立高校,实行5年停补助金的制裁措施,以保证私立高校一般性补助使用效率。[27]而私立大学等的经常性费用的补助范围,在1970年国库补助制度刚起步时,只包括专职教员等的工资和教育研究经常性费用,后来因为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的施行,逐渐扩大了经常性费用的范围,因此补助金金额增加了。1975年补助金额占私立大学等的比例达到了29.5%。但是由于国家财政情况不佳,1983年后不实行按补助金总额补助的办法,开始逐步有效推行私学助成和经常性费用分配方法,也就是根据教员数和学生数分配的一般补助。为了促使私立大学自主提高教育研究条件,根据私立大学的教育研究条件以及经营努力程度采取倾斜分配。[28]
2.特别资助。特别资助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变化而设立的私立大学财政资助,用于对私立大学提高教育研究功能、推进情报化、促进教育研究的国际交流等具有特色的教育研究事项进行特别补助。特别资助预先指定经费的用途,明确规定资助不能挪作他用,学校方也不能变更使用。特别资助从出现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2002年以前出现的特别资助,包含终身学习推进特别经费资助和个性化推进特别经费资助两项内容。其中前者包括接受成人学生、开设夜间研究生课程、面向社会举行公开讲座和大学设施向社会开放等方面的资助费用;后者包括小班教学、实践学习(internship)、接受残疾人学生、接受外国留学生、提高地方高等教育办学的灵活性、培养特殊领域的人才等方面的资助。2002年以前出现的特别资助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划拨,不存在竞争性。第二种是2002年以后出现的私立大学教育研究高度化推进特别资助。教育研究高度化推进特别资助不是仅针对私立大学,而是针对所有的大学。2002年以后出现的教育研究高度化推进特别资助包括研究生院高度化推进经费、学术研究推进特别经费、大学教育高度化经费和高度信息化推进经费资助。2002年以后出现的私立大学教育研究高度化推进特别资助是典型的竞争性经费。各个学校需要经过激烈的竞争,才有可能得到这项资助。从80年代后期开始,特别资助的总额和比例一直在增加,现在已成为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一个极为重要的财政手段。(www.xing528.com)
6.2.2.2 科研设施设备补助
为促进私立大学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国会于1957年通过《国家对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法》,建立了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金制度,国家在预算范围内,对学校法人设置的大学(不包括短期大学)因为开展学术基础研究必须购置的机械、仪器、标本、图书以及其他设备所需经费的2/3范围内予以补助。1983年日本政府又在原来的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金之外,建立了私立大学研究生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补助金制度,目的在于振兴私立大学的学术研究及技术教育,实现使研究生拥有最尖端的设备和建立信息处理教育体制的目标。[29]
6.2.2.3 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对学校法人、宗教法人与民法法人等公益法人利息所得税和收益所得税减税,比如收益事业时发生的非课税收入及非收益事业时的法人税的非课税措施,收益事业时的法人税的减少措施等。这些措施是于1952年采取的,减税的比例也有过更改,1966年是23%,1981年25%,1984年26%,1985年28%,1987年后一直保持在27%的水平。把学校法人收益事业的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转入学校法人会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把转入的金额纳入亏损额。1950年纳入亏损额的限度定为收入金额的30%,1967年增加到50%,后来保持50%或一年200万元之内。另外根据1993年制定的地价税,公益法人拥有的土地除了未用土地以外都是非课税。此外,日本政府对于向私立高校捐助者给予特殊优惠,鼓励为私立高校捐资。私立学校被认为是公益团体当中“特别影响到公益活动的增进”,因此对私立大学的捐款者比一般的捐款者得到更为广泛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对私立高校捐助,日本政府对向私立学校法人捐赠物品或捐款的个人或团体实行免税或扣除部分所得金额,将捐款行为作为亏损等减免税金的政策。对于捐款以及赠予物品给学校法人的个人或团体,可以得到免税政策或者一定限度的捐款扣除政策。以专科学校或各种学校等的设置为目的的准学校法人,也可以得到基于学校法人的措施。1961年制定的《试验研究法人》(1988年改成《特定公益增进法人》)规定了对捐赠行为给予优惠待遇的捐款者范围,1964年指定捐款的对象是以学校法人设立为目的的财团法人,1977年追加了举办幼儿园的学校法人,1980年追加了学校法人或准学校法人举办的专科学校,1987年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使捐赠手续简单化和合理化。
6.2.2.4 对私立高校学生的资助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在私立大学设立奖学金,这也是日本政府支持私立大学的政策之一。日本私立大学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奖学金莫过于育英会奖学金。以资金来源为据,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两个层面的奖学金。1933年创立的大日本育英会,在1943年改为日本育英会。日本育英会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奖学金制度,1943年建立奖学金免还制度,1958年建立特别贷款奖学金制度,1964年建立师范学生贷款,1967年根据学生个人的情况给予高额奖学金,等等。1959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关于育英会援助的事业促进法确定了育英奖学金事业的方向,以后的学生奖学金制度是根据这套标准施行的。19世纪60年代,随着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率的迅速增长,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学生生活费居高不下,育英奖学金事业不得不应对这种情况。1944年开始实施的日本育英会奖学金的对象,从战前的少数精英变成战后的多数学生了。根据日本《育英会法》及其施行令,私立高校中学习成绩优秀而经济困难者,不仅可同国立、公立高校同类困难学生一样,向育英会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而且每月的贷款金额还可高于国立、公立高校学生。在日本的私立大学,30%~35%的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奖学金,这也可以说是日本社会制度的一个特点。政府不会把奖学金只发给某个或某一部分比如说那些成绩特别好的学生,而是有一种平均分配的原则,希望更多的学生能够拿到奖学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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