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久远,其发展历史甚至比公立高等教育还悠久,私立高等教育是美国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私立学校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坚实的法律基础,财政资助高校是美国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历史上美国制定了许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联邦政府的许多法律都明确提出为私立高校提供各种财政资助。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教育的快速成长和扩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和法规概述如下。
6.1.1.1 早期的资助
殖民地时期的多数学院是经常从政府得到财政资助的,1630年9月马萨诸塞议会就决议拨出400英镑作为哈佛学院建立校舍之用。这种情形曾使19世纪和20世纪的一些人误把殖民地学院看作是那个时期的州立大学。殖民地时期的学院,得到各殖民地政府或英国王室的资助,或税收支持。[1]比如,马萨诸塞州早期把渡轮费收入,后来建桥横跨查尔斯河时,还把过桥费收入拨给哈佛。威廉·玛丽创校时从皇室获得款项2000英镑为开端,而后的收入是来自弗吉尼亚征收的皮革税,再后则是烟草税。康涅狄格将一条法国运往新伦敦的船没收作为战利品之所得交给耶鲁。更往后,马萨诸塞也将银行税分配给哈佛、鲍戴思大学及威廉斯学院。此外,上述地方的学府皆免土地税。殖民地时代,马萨诸塞捐给哈佛的钱,总数达到115797.73美元。另外,也有些州政府用间接的方式予以补助,如准许各学府发行彩券,但其盈余所得,只占全部学府支出的10%~15%。革命战争前共发行18种彩券,总收入是1.2万英镑。[2]
6.1.1.2 《莫雷尔法》(1862年)
1862年第一个联邦教育法——《莫雷尔法》由总统林肯签署生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在每州至少资助一所学院从事农业和技术教育;按照1860年规定的名额,每州凡有国会议员一人可分得3万英亩的公用土地或相等的土地期票;出售公地所获资金,除10%可用于购买校址外,基金将设立成捐赠基金,其利息不低于5%;捐赠基金如果5年未能使用,将全部退还给联邦政府。1890年通过的《第二莫雷尔法》,授权当时的教育办公室管理对赠地大学的资助,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所援助的农、工学院的学科建设。私立院校如麻省理工学院、拉特杰斯大学、布朗大学、耶鲁大学等都凭赠予的土地而得到巩固。1890年《第二莫雷尔法》通过后,有6个州把赠地资金用于在已有的私立学院设立农机教育计划,到1930年,联邦政府的资助不仅刺激了州立大学的发展,也不同程度地推动了私立大学的发展。不仅出现了诸如康乃尔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知名大学,而且使高校贴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理念由思想变为大学实实在在的行动,同时刺激州立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以及综合性大学的产生。[3]
6.1.1.3 《军事人员重新调整法案》(即《Gl法》)(1944年)
1944年5月8日,颁布了《军事人员重新调整法案》(即《Gl法》)。它规定为二战时在职军队至少服役90天的所有军事人员提供1到4年的教育与训练,每年不超过500美元的学杂费和每月50美元的生活津贴。它促进了州立院校的大发展,客观上也促进了对私人团体办的高中后院校的建立和发展。1946年颁布了《乔治-巴顿法》等一系列法令资助职业技术。从1940年到1950年,私立大学的学生从70万人上升到130万人,而同期州立大学的学生从80万人上升到135万人,私立大学比州立大学发展更快。[4]
6.1.1.4 《住房法》(1950年)(www.xing528.com)
1950年,联邦政府颁布《住房法》,国会通过法案,授权“购屋及家政机构”提供3亿美元作为长期贷款,用于公私立大学院校建造学生宿舍。允许高等学校长期低息贷款建宿舍。联邦政府对高校的一项补助,就是对高等教育学府的建筑、学生宿舍、仪器及设备的补助。
6.1.1.5 《国防教育法》(1958年)
1957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使美国政府感到十分惊恐,意识到自己生存空间和优势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根据“教育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思想以及“国防、国家安全为联邦的事务”的宪法依据,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国防教育法》,规定“向非营利的私立学校提供贷款”,刺激了私立院校的发展,该法被美国教育界誉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此后,联邦政府先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1965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向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55年私立院校从联邦政府获得的经费为2亿美元,1970年上升为17亿美元,所占比例也由12.8%上升到18.8%。[5]1980年10月3日,卡特总统签署法令,对《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修订,扩大了联邦对中等教育提供资助的权限。这些法案中都有向公私立非营利大学以及学生提供联邦补助金和贷款,其中许多贷款是长期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多种学生资助方式,其中联邦教育补助金主要是面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帕金斯贷款也是面向家庭贫困学生,这种贷款直接由联邦政府按比例发放给学校,学校负责发放和追缴。通过联邦政府更可靠的贷款形式以及扩大资助学校的数量,向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贷款。[6]
6.1.1.6 《高等教育设施法》(1963年)
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要向“公私立非营利性大学与学院提供联邦补助金和贷款,以促进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建设”,促进以自然科学、数学、现代外语和工程学为对象的教学、研究和图书馆建设。依据此法案,1965—1966年度,由教育总署提供的高校建设拨款就达5.27亿美元。
6.1.1.7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法规与法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得到迅猛发展,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巨变,美国高等教育的法律也做出了积极应对。199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3月3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克林顿总统通过立法以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利。获得国会通过的法律有《直接贷款制》《国家服务法案》等,其中的法律条款对私立教育发展同样有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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