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规范、有效管理的基础,所谓学校治理指的是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学校目标的实现,而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学生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一种机制和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的规定和制衡关系。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同机构根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配合和制衡,达到正常决策和管理的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民办高校并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董事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学校比例不到50%。当然,在民办高校中不乏组织机构和职能健全的学校。这些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建立董事会及相关的制度,董事会、学校党组织和校长之间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关系融洽、领导有力,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些都代表了民办高校发展的方向。但是就整体而言,民办高校建立董事会的工作进展仍很缓慢,一方面缺乏具体政策法规的刚性指导,作用和关系不明确,成立难度大;另一方面,许多已经建立的董事会作用也不明显,权责不明。由于民办高校出资方式、产权性质及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各民办高校之间的领导体制构成复杂,差异不小,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足和欠缺。有的学校董事会是一个顾问性质的机构,学校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校务委员会。在一些民办高校,校长甚至只是一个荣誉职务,实权掌握在常务副校长手中,领导关系不顺。许多学校尤其是私人或家族出资创办的民办高校,董事长、法人和校长往往由一个人担任,并且出资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董事会及学校中占有重要职位,其他董事大多是荣誉性或顾问性的,这样的董事会也难以尽到职责。多数学校董事会中没有教师和学生代表,管理上的民主程序经常被忽略。在一些民办高校中还存在董事会虚设的现象,董事会只是一个应对法律要求的组织制度形式,根本不过问学校的决策与发展。因此,明确界定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职责和权限范围,是民办高校内部组织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根据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多数民办高校设立了党的组织机构,建立了校党委会。有的学校非常重视党组织建设,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民办高校建立党组织被公认是一块招牌,或者主要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党组织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一些民办高校的创办人只愿意自己决定党委成员,而不希望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有的民办高校党委已经成立十多年,但是没有召开过一次党代会,这种做法与党的组织原则相冲突。当然,也有一些地区存在主管部门没有与民办高校沟通就直接派遣党的联络员,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强制性的党政监督,这同样也不利于理顺内部领导体制,而且党组织工作困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与国外私立大学不同,在一些民办高校的民主管理中,一般教师几乎无权参与学校的决策,学校决策之前也很少向教师咨询,关于学生方面的决定也几乎不征求学生的意见,对学生主动反映的意见也很少采纳。同时,由于下属部门的管理人员、教师大多是聘任的,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因此他们对一些敏感的问题不愿意也不敢提不同意见。这种状况往往发生在“家长制”“家庭式”管理模式的民办高校中。家庭裙带关系使学校的内部管理、人际关系复杂化,导致矛盾和冲突,这实际上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何理顺民办高校的领导体制,实现内部的民主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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