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国家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恢复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体制仍未完全退出、市场体制处于探索阶段、公办高校“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政府的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在民办教育管理和监督上,可以说失位、缺位和越位并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失位。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所实施的高等教育层次的教育,是与公办高校所实施的教育享有同等重要性的国家教育事业。令人不解的是,教育部的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其行政范畴却只包括公办高校,不包括民办高校。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政策中,都只涉及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相关政策都要加上“民办”二字,在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体系中,民办高等教育还是作为特例来办理的,并未进入到常规的行政体系中去。民办教育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均不到位,影响管理职能的发挥。从国家层次上看,教育部是全国民办教育的全口径管理部门,但目前仅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设立综合处,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全国民办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2003年,全国有7万多个民办教育机构,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400多家,还不包括转制院校和独立学院。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就连全国民办教育的“家底”都很难搞清楚,统计数据版本杂乱,难以胜任事业发展及宏观管理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部门,但除了江西、陕西等极个别省、市、自治区以外,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普遍没有设立。有的在职教、成教处增挂“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已经改名为“民办教育办公室”),人员兼职,职责不清,有的地方根本找不到管理机构。机构不到位,管理失位,缺乏长远规划和决策,政府决策多变时有发生,随意性大。对此有关部门和民办教育界早就有强烈呼声,希望加强各级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建设,但是一直没有进展。由此可见,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仍属空白,无人管的局面仍在延续,这对发展中的民办高等教育十分不利。
其次是缺位。一是体现在政府对一些本该由它管的“大”问题,管得不够,比如规划民办教育发展的规模、前景、经费资助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民办高校的发展。政府管理缺位还表现在信息收集和提供方面,很多民办高校无法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至在发展的方向、规模、人才需求、经费投入等方面,陷入盲目发展的困境。[2]由于政府的相关决策信息得不到及时沟通,在民办高校办学者中产生了一些误解甚至抵触情绪,致使某些决策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坐视民办学校之间的无序竞争行为,对民办高校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近些年来,一些以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为主要职能的专修学院盲目发展,而政府却在没有做任何前期工作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停止招生,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使得一些投入较大的学校一下子陷入困境,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削弱了社会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热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办学风险。二是体现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直接行政干预或管制过多,管理的随意性大,甚至有滥用职权的现象,比如违规收取各种管理费用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在教育发展规划中制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应占的比例。这种做法不够妥当,因为民办高校最终占多少比例归根结底是由市场需求(特别是当地有支付能力的教育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还有些地方政府出面为民办高校融资,这种由政府承担融资风险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3](www.xing528.com)
最后是越位。一是表现在对那些学校自己可以解决的“小”问题,政府却插手过多。比如民办高校的招生地域、招生批次和招生指标,以及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等等,民办高校几乎没有自主权。现在民办高校在招生计划(人数、专业、批次等)制定、收费标准核准、中外合作办学决策权等问题上都做不了主,政府这种“事无巨细”的管理实际上束缚了民办高校的手脚,同时也阻碍了它们的发展。二是政府管理手段单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主要还是采取单纯的行政干预手段,倾向于用公办高校的设置和评估标准规范民办高校,忽视了民办高校的特殊性。三是政府管理权利异化。政府部门以“受委托”之名,行垄断办学之实,致使行政权与办学权不分,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危害极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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