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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不够科学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始终在受鼓励和受限制这两根线之间徘徊。其根源来自《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主导性的立法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其根源是《宪法》第24条有关国家教育权力和意识形态的规定。

民办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不够科学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始终在受鼓励和受限制这两根线之间徘徊。第一根线索体现为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主导性的立法者是全国人大。其根源来自《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领》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社会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因为这些立法,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一度获得了长足发展。第二根线索却充满了对民办教育的约束和争夺。主导性的立法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其根源是《宪法》第24条有关国家教育权力和意识形态的规定。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三个:一是1994年的《教育法》,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机构。”二是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延续了不营利的要求,第5条更强调:“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教育机构。”三是2004年4月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人大立法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之后,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取消民办高校的学位授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这个条例,允许和鼓励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绕开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法律限制,继续扩展教育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性,去和民办教育争夺可以营利的空间。在这些立法的诱导下,公立高等学校的“民办化”发展势头如火如荼,而近年来由民间资本支撑的真正的民办高等教育却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有一部分民办高校甚至倒闭或濒临倒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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