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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研究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政策日趋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继续明确了政府财政资助与政策扶持的条款,对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重要意义。

民办高校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研究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面向21世纪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做出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重大决策。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政策日趋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继续明确了政府财政资助与政策扶持的条款,对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重要意义。

1.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出,“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在评定职称、业务培训、升学考试、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国家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2.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一部保障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对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有数条关于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相关规定。例如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等等。

3.2004年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进行说明,专门设立《扶持与奖励》章节,进一步明确了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财政资助实行措施。其中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www.xing528.com)

4.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铁道部制定的《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等文件均涵盖了民办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这三项资助资金来源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如何执行国家奖助学金制度,政府均有原则性规定,如民办高校必须规范办学,民办高校创办者要按照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到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收的学生如果要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必须符合申请条件等。

总之,政府加大了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力度,有关财政扶持和资助政策更加全面,在制度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有力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2007年年底,民办普通高校达到297所,具有民办性质的独立学院318所,两者之和已经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33%,三分天下有其一。民办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349.7万人,已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的18.5%;还有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900多所,注册学生87.3万人。从办学层次上看也有所突破,2008年年初,教育部批准13所民办高校升格本科,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已经达到40所。[11]中国高等教育初步形成了“公办高等教育为主体、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得到较大幅度提升,成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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