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被明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助政策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资助政策总体上体现立法和政策并行的特点。20多年来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社会作用的认识逐渐深化,对政府自身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责任感也逐步强化。二是资助政策视野较为开阔。不但在政策上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组织,而且将对民办高等教育教师和学生的资助也纳入其中,较大程度地提高了社会资金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但这一时期资助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具体的相关经费资助规定。《教育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也只是规定民办教育“应当”享受国家财政资助,赋予了民办高等教育国家财政资助享受权。二是在实践中相关资助政策落实性较差。例如在税收优惠制度上,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平等地位也远未落实。这种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在税收优惠问题上的不平等。公办高校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绝大部分未被适用于民办高校。二是民办教育机构内部在税收优惠问题上的不平等。由于税法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教育机构范围未做严格规定,各地在执行这些优惠政策时难以统一,致使同类民办高校在不同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不一致,甚至在同一地区也不一致。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以及享受社会对学生提供的优惠等方面没有得到政策的保障,比如民办学校学生在购买公交月票、乘坐轮船与火车时不能享受优惠等等。[7]
在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得到规范发展,各地区民办高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从清理后的几千所发展到5万所。民办高等教育从公办高等教育的“补充”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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