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政府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政策逐步形成,渐渐得以明朗。
1.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第16条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第45条规定,“各地要改进民办教师工资管理体制和统筹办法,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对离职民办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
2.1993年8月,教育部颁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指出:“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对民办高校的概念、地位、设置、变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基本法。其中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专设《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章,其中第53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55条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www.xing528.com)
4.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民办教育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条例》共8章,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办学目的、办学原则、申办条件、财务管理、经费保障、机构变更、法律责任等事项,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该条例专门设立了《保障与扶持》一章,对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与学生的相关资助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第47条规定,“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等等。
5.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进一步保障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地位,并给予民办高等学校及其师生与公办高等学校相同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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