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研究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研究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本分担的转移意味着学费的增长要快于高校成本增长,以使政府或纳税人分担的份额减少而家长和学生分担的比例要相应增加。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29]约翰斯通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并没有忽略政府的财政责任。按照约翰斯通的观点,家长和学生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他们应该为既得利益付出一部分成本。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研究

“成本”一词原为经济学的概念,是指从事一项投资计划所消耗的全部实有资源的总和。在商品经济生产条件下,成本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是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随着人们教育观念的改变,在研究教育投资经济效益时开始涉及教育成本,于是将经济学中的成本引入教育领域,使用“教育成本”一词。[25]一直以来,传统观念视教育的支出为消费和福利,学校又是以育人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所以成本概念在教育中是不存在的。但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教育支出是投资支出的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教育投资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带来经济收益,教育成本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20世纪7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整个80年代的世界经济处于持续的衰退之中,各国公共财政资源十分吃紧,削减公共开支的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经费出现紧缺与危机。然而,高等教育在经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已逐渐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公共机构,特别是现代科技发展对大学办学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高等教育成本逐年增长。基于这样的背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应运而生。1986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校长、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D.布鲁斯·约翰斯通出版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的学生资助》一书,标志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诞生。

布鲁斯·约翰斯通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这个术语源于这样一个假设,即高等教育的成本可以看成来自四大块:①政府、纳税人;②家长;③学生;④个人或机构捐助者。其中政府与纳税人属于一个相同的概念,而个人或机构捐助者,其实与“高等院校”的主体意义相同。因为,“当大学向来自穷困家庭但有才华的学生提供特别的、经过经济状况调查后的助学金时,大学本身似乎也成为捐助人,但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捐助人更有可能是富裕学生的家长,他们交的费用可能比要求他们分担的教学成本要多,但他们或许会认为大学设立一些必需的奖学金是提高大学的质量和声誉所必不可少的——因而这也是大学的合法性支出”,所以,他认为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问题上,“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高等教育的成本都必须由来自以下四方面的资源来分担。他们是家长、学生、纳税人和高等院校(个人和机构捐赠者)”。[26]他认为成本分担主要与学杂费及其政府或学校提供的住宿的“使用费”相联系,更大力度的成本分担的政策性转移会以下列六种形式中的两种进行。[27]一是缴纳学费。如中国1997年开始收费,英国1998年开始收费,以及奥地利2000年11月宣布要收费就是这种类型。二是学费快速上涨。成本分担的转移意味着学费的增长要快于高校成本增长,以使政府或纳税人分担的份额减少而家长和学生分担的比例要相应增加。三是负担“使用费”或杂费以补偿以前由学院补贴的膳宿费。四是减少学生助学金或奖学金。有时仅仅是通过“冻结”助学金或贷款水平来实现的,或通过在严重通货膨胀时助学金保持不变而实际上在贬值的方式来完成,英国就有过慷慨的助学金,后来也彻底放弃了。五是增加学生贷款的有效回收。这可以通过减少对学生贷款的补贴的形式来实现(这点类似于无须偿还的助学金的贬值),也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利率不变但缩短还款期限来实现,还可以通过减少贷款数额(其中部分还款是因为各种原因要减免掉)来实现。六是政府鼓励并经常补助靠学费来维持的私立高等教育。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西及其他拉丁美洲及东亚国家通过举办数量有限的公立高校(通常这些高校都是精英型的、选择性的)来避免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过多投资,并通过鼓励举办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的)将扩大的高等教育参与的成本转嫁给家长和学生。

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所依据的价值基础是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收益人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纳税人(雇主)、企业、家庭、大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28]所谓利益获得原则(Benefits-received principle),是指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谁就应该支付教育经费;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多,支付的费用便越多。反之,支付的费用便越少。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同时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所谓能力支付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就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该按其支付能力的大小支付教育费用。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大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是公平的。利益获得原则与能力支付原则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前者是基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后者是关键,它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29](www.xing528.com)

约翰斯通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并没有忽略政府的财政责任。他指出,成本分担是与高等教育参与公平联系在一起的,由公共财政投入的高等教育仍然对各种基础研究、文化的传承、社会的文明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仅靠成本分担恰恰又难以做到,因此必须伴有财政资助政策或其他计划来弥补中学阶段的教学机会不公平及改革其课程和教学。按照约翰斯通的观点,家长和学生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他们应该为既得利益付出一部分成本。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负担,要转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长或学生负担,他们交学费以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支付使用费以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支付的住宿费或膳食费,而高等院校则通过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