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或经济体)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特点和实际需要,赋予了文化产业不同的内涵。有的叫创意产业,如英国、新加坡、印度、奥地利、泰国等;有的叫文化休闲产业,如西班牙等;韩国则称之为内容产业;美国叫版权产业。在不同名称下,各国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也不完全相同。[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文化产业的共同定义在国际上引用较为普遍,其定义为:文化产业是从事具有文化属性的产品与服务的创造、生产和分销的行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在本质上具有文化属性,且通常受版权保护。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首要经济价值来源于它们的文化价值,通过产生和利用知识产权,它们有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的潜力。
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文化产业都是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只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产业,也就是说文化产业的外延大于创意产业。如英国的文化产业分为13类,广播电视业从总体上讲属于文化产业,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或者说有创新的一部分,才属于创意产业。所谓的创意就是创新,只有创新的文化产业才能属于创意产业;没有创新的文化产业,不能称为创意产业。[2]
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该文件明确提出:所谓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这个概念强调创意产业的“创造力”,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原创”,它是前人和其他人没有的,完全是自己首创的;第二就是“创新”,虽然是别人首先创造的,但将它进一步地改造,形成一个新的东西,是在“原创”基础上的进一步革新。创意产业具有几大特征:一是知识、文化要素密集;二是产业横向延伸很广,囊括了传统三个产业的几乎所有行业和企业的价值链高端部分,但纵向拉伸较短,即它脱离了传统产品的生产、制造和企业;三是产业关联度大,创意资本从各个行业价值链延伸出来;四是高附加值、高风险。[3](www.xing528.com)
创意产业就其名称本身包含了文化、创意、产业三个内容,分别代表创意产业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的三个阶段,三位一体共同构筑创意产业的内涵。创意产业的定义是以知识为元素,融合多元文化、整合相关学科、利用不同载体而构建的再造与创新的文化现象。[4]它已经超越一般文化产业的含义,不仅注重文化的经济化,而且注重产业的文化化,更多地强调文化产业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融合和渗透。创意产业的基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是一个全新的产业概念,与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5]
由此可见,创意产业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和创新,是经过高科技和智力的加工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形成的具有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潜力的产业。创意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与文化和艺术相关的,或者是出于娱乐的目的。它包括书籍与杂志等出版物,视觉艺术如绘画、雕塑,表演艺术如话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影视,还包括玩具、游戏和时装,等等。[6]也有人从更广的外延角度出发,把动漫业、广播影视、工艺与服装设计、计算机与软件服务、工业艺术与收藏业等相关行业归入创意产业。[7]《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专题报告》指出,创意产业强调个人的创意、创造力、灵感等智力因素,它们是创意产业的生命线和依存点。因此,创意产业可以定义为在文化元素的原创和创新基础上产生的高附加值产品,融合多元文化、整合相关学科、利用不同载体而构建的,具有文化属性的产品与服务的创造、生产和分销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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