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古镇保护,通常认为把原住民整体搬迁是保护的一种方式。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联合国《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规定:“乡土建筑遗产是重要的,它是一个社区的文化的根本表现,是该社区与其所在地域的关系的根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城市的本质,是产生和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一种社会形态。“参与”和“活动”是构成城市的重要因素,城市之所以成为一种艺术,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性”——它需要人们在其中穿梭活动。一个城市必须经由人们在其中参与活动才能得到体验,唯有如此,才能使人对这个城市特有的感受涌现出来,城市特色才能由此完整体现。[42]况且,城镇保护不同于文物古迹或古董的保存,大多数城镇保护不能以建博物馆的方式来进行,因为里面还居住着大量的居民。让居民有在此安居的信念,是水乡历史城镇的保护需要面临的一大课题。[43]
以乌镇为例,乌镇原本有许多富庶人家。1949年之前,一些富裕的大户人家躲避战乱,留下大批无主空屋。1953年在公租房政策下,私房收归房管所管理。到2005年,西栅的住宅大约有30%的住户拥有所住房屋的私有产权,70%的住户住在房管所的公房里,且公房户和私房户往往混杂在同一个单体建筑里。西栅改造工程开始之前,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公房户”取得居住房屋产权,接着又将他们手中的房产收购过来;对“私房户”劝搬,并按照《城镇拆迁条例》进行补偿。[44]西栅改造工程中,原有住户800多户迁往他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当地旅游开发部门和部分住户之间没有达成有效协议,2004年7月,政府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从而引发拆迁纠纷及被拆迁户上访、起诉事件。[45]以下便为拆迁过程中一个典型事例:
阮炳根,64岁,家住乌镇西大街568号。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现已退休。据他回忆,2004年7月26日那天,只有妻子胥和珍一个人在家,早晨6点多钟,妻子出门买菜,回来就发现一些人在拆他们家的房子,一边拆房一边往车上装冰箱和家具,妻子当时就瘫在了院子里。这时跑过来6个人,二话不说就把她从院子里抬了出来,后被居委会的同志送到了医院。第二天去找开发公司讨说法,连大门都没进去,后来阮炳根就起诉了旅游开发公司,三个月后才开庭,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阮炳根告诉记者,当时他与开发公司没有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因是,他家的房屋面积是77.75平方米,经评估公司定价为55242元,而开发公司给的安置房屋为11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21318元,他拿不出需要补交的66076元。另外,他家的房子是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老建筑,有保护价值,不能说拆就拆了。提起目前的境况,胥和珍的声音有些哽咽:“天冷了,我们的厚衣服都是孩子给买的,还有别人送的,房子没了,只好到儿子家去住。”阮炳根说,那一天,他家和另外五家居民一样,一天之内失去了住宅和家里的一切,而至今没有任何说法。[46](www.xing528.com)
整体性保护的缺失不是江南古镇的个别现象。古镇是人类生活繁衍的地方,在历史和文化意义上是活态的、延续的,本质上不同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类文化遗产。如果将古镇看作没有今人“在场”的逝去文化的空间或载体,把活态聚落“静止化”“物化”,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在现实的保护过程中重“物”而不重“人”,忽略保护城市(街区)和村镇也应该保护其间的人的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从而导致保护过程中屡屡出现与住民的“利益冲突”。[47]况且,文化遗产保护如果不是以人为本,以“自上而下”的模式展开,有时不为当地居民理解,政府一方主导,难免事倍功半。[48]
因此,注重整体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要认识到城市是空间场域与人类活动场所的统一。城市正是通过集中物质和文化的力量,加速了人类交往的速度,并将它的产品变成可以储存和复制的形式。通过它的纪念性建筑、文字记载、有序的风俗和交往联系,城市扩大了所有人类活动的范围,并使这些活动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城市通过它的许多储存设施(如建筑物、保管库、档案、纪念性建筑、石碑、书籍),能够把它复杂的文化一代代地往下传,因为它不但集中了传递和扩大这一遗产所需的物质手段,而且也集中了人的智慧和力量。这一点一直是城市给我们的最大的贡献。[49]故此,在对江南古镇的保护方式上,要更多地协调“器物层”的保护与空间构成制度、空间样式与人的社会生活的对应关系,避免对古镇进行简单粗暴的“改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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