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的概念,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有比较精彩的论述。他首先将保护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的活动;广义保护是指包括狭义保护、修复及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他引用麦吉尔夫雷的话说:
我们针对一项历史资源其实只有三种处理方式:保持现状、改变它或破坏它(与其说复原是第四种方式,不如说是破坏历史资源之后的再创作)。
英国学者W.鲍尔认为:所谓保存(preservation)是指对建筑物或建筑群保持它们原来的样子,而保护(conservation)主要是指对现有的美好的城市环境予以保护,但在保持其原有特点和规模的条件下,可以对它稍作修改、重建或使其现代化。复兴(rehabilitation)是综合性的工作,包括有选择的保存、保护和改建,目的是改善一个地区的整体环境,方法是采用环境管理、植栽、增建儿童游戏场、停车场等设施,和使一些私人住宅现代化,等等。复兴是代替全部推倒重盖和全面改建的一个重要方案,但至今未被充分利用。[19]
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也认为,在遗产保护领域之外,“保存”意味着保持事物的现状,而不以任何方式去改变其形态、状态和所有权等属性。[20]在遗产保护领域,其所指大致相同,是指“防止对象因时而变的措施”。他在分析《牛津简明词典》关于保护定义变化时指出,1801年版的《牛津简明词典》将其解释为“将某物恢复到未破坏或完好状态的措施或过程”,1824年版的《牛津简明词典》中,修复被定义为“意图将对象恢复到类似其原初形式的措施”。虽然这仅仅是指建筑修复,但这个定义明显要比1801年的更加务实,因其是依目标来判断的,没有把未成功将对象恢复到其原初状态的措施排除在外。可是,这个定义依然强调要把对象恢复到“原初”状态。而事实上,这经常是不可能的。不仅因为所谓“原初状态”值得商榷(许多对象都是由多个创作者历经很长时间才完成的),而且许多修复行为的目标都只是让对象达到较现在更好、破坏更少的状态。“之前的状态”要比“原初状态”更为现实。基于这一点,博物馆与美术馆委员会将修复定义为“任何将文化资产的现存材料和结构恢复到一个已知的较早时间之状态的行为”。
在我国,1999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在“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条目下,区分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地段是指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历史地段保护是指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在历史地段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区分了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活动。这些都是针对历史地段的保护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条文说明中,是这样界定保存与维护的:“条文中所说的‘保存’,一般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保护’,一般指对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的保护。‘维护’,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工作。”
在2005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将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建筑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一般建筑物。其对应的保护与整治方式是有区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要求基本相同,归结为“修缮”;历史建筑的要求是“维修改善”;而一般建筑物分为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对无冲突的建(构)筑物采用保留,对有冲突的建(构)筑物采用整修改造拆除。这是一种分级、分类的保护方法。
“江苏古镇保护与旅游发展研究”课题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确定了历史文化名镇(村)建筑保护整治模式为保存、修复、保留、更改、更新、再生等形式(详见图5-1):
A.对于保护状况良好的传统建筑,所采用的保护模式是保存。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保存”一般是指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允许改变文物的原状,含改建和拆毁。(www.xing528.com)
B.对于保护状况较差的传统建筑,所采用的保护模式是修复。修复是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建筑内部设施和布局进行适当改造。
C.对于已经消失,但是有确切遗址和详细建筑特征记载的历史建筑,所采用的保护模式是再生。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能代表名镇(村)特色的历史建筑已经消失但是有详细记载和确切遗址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彰显名镇(村)的历史风貌,恢复特定的功能,需要对这些建筑进行再生,但是必须严格遵循恢复原貌的原则。
D.对于延续传统建筑特色,与历史文化村镇整体风貌比较协调的新建建筑,所采用的整治模式是保留。对以延续传统建筑特色为目的的新建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村镇传统建筑融为一体,可以采取保留的方式,使其发挥表征村镇整体风貌的作用。
E.对于与村镇整体风貌局部不协调的新建建筑,所采用的整治方式是更改。更改是指按照历史风貌要求对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体量等方面进行适当修改。更改的目的是使新建建筑的风貌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对于更改后仍然难以达到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应当采用与F类型新建建筑相同的整治模式。
F.对于与村镇整体风貌极不协调的新建建筑,所采用的整治方式是更新。更新是指对原有的建筑进行拆除,新建符合历史风貌要求的建筑或环境空间。更新的对象往往是通过更改的方式无法达到与村镇历史风貌协调目的的新建建筑。对于此类建筑,必须完全予以拆除,重新修建符合历史风貌要求的建筑。[21]
图5-1 古镇建筑保护与整治的不同方式
因此,保护可以定义为,为降低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衰败的速度而对变化进行的动态管理。对文化、科学和自然遗产进行细致的保护,干预行为应加以限制,以确保使用的技术和材料不致妨碍未来的处理、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保护需要综合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各项因素,并且要在各个层面加以整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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