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引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7]这一公约极大地激发了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积极关注并重新认识各自文化独特性及其价值的热情。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下简称《建议》),提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一文件把“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定义为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并指出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肯定其凝聚力和价值。文件还进一步把历史地区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及相似的古迹群。《建议》指出:
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性取决于它的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因此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特别是由于不适当的利用、不必要的添建和诸如将会损坏其真实性的错误或愚蠢的改变而带来的损害,以及由于各种形式的污染而带来的损害。任何修复工程的进行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同样,也应十分注意组成建筑群并赋予各建筑群以自身特征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与对比所产生的和谐与美感。
1977年12月,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宪章》不仅继续扩展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范畴,而且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突破了单纯的消极的静态保护观,更加强调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积极的动态保护,同时还重视对有价值的当代建筑的保护。
《马丘比丘宪章》在批判《雅典宪章》时指出:
《雅典宪章》设想,城市规划的目的是综合四项基本的社会功能——生活、工作、休憩和交通,而规划是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这就引出了城市划分为各种分区或组成部分的做法,于是为了追求分区清楚却牺牲了城市的有机构成。这一错误的后果在许多新城市中都可看到。这些新城市没有考虑到城市居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果使城市生活患了贫血症,在那些城市里,建筑物成了孤立的单元,否认了人类的活动要求流动的、连续的空间这一事实。
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系列组成部分拼在一起来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www.xing528.com)
《马丘比丘宪章》继而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文件在此基础上扩展了城市保护对象,主要为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历史中心区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以及这些地区的传统的城市文化价值。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还提出:“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与保护,应为他们制订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颁布后,城市文化保护走出了博物馆式的文物保护模式,更重视普通城市社区的文化价值:强调将城市文化的保护、保存、修复和发展作为系统目标,使其和谐地适应现代城市生活和社会需求,使文化得以在现代社会中获得再生;强调将普通市民作为城市文化保护和文化再生的重要力量予以考虑,而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专家系统;强调在延续并改善原住民生活的基础上,实现城市文化的再生和永续发展。《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所彰显的深刻理念变革,既是国际社会在现代城市更新和城市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探索工作的结晶,也是其后各国城市更新和城市文化意象塑造的行动指南。[18]
1999年10月,墨西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次大会通过了《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乡土建筑遗产宪章》指出:
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所热爱和引以为荣的东西中占有重要位置。它被看作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看上去非正式,但却秩序井然。它以实用为目的,同时富有情趣和美感;它是当代生活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社会历史的记录。
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该宪章建立了管理和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原则,乡土遗产很少由单一的建筑物来代表,最好是通过维持与保存每一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群与聚居地。乡土建筑遗产是构成文化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必须在制定保护措施时予以考虑。要求当代有关乡土建筑、建筑群和聚居地的工程应当尊重建筑及群落的文化价值与传统特色。乡土遗产包含的不只是物质形式及建筑物、结构和空间的组合,也包括使用它们和理解它们的方式,以及依附于它们的传统和无形因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