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制度安排本身存在模糊性。对于自然遗产而言,其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明晰的,不得转让。但关于它们的其他权利却通常比较模糊,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37]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产权改革,实行包括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在内的“三权分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委托代理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拥有所有权,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权利,由政府的相关部门主管文化遗产业务工作。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遗产的保护、规划、建设与旅游开发。第二个层次是权利进一步细分,将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权从经营权里分离了出来,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享有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所有权,并获得转让权、开发权和部分收益权,另外一部分收益权和剩余产权统称为经营权,归开发商所有。这样的产权关系及变迁比较复杂,其中存在很多漏洞。就委托代理关系来说,依照企业所有权理论,企业效率问题的根源,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上的背离,在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证实性而引发的代理成本。如果产权结构没有优化,为经营者设计的激励报酬不够合理周详,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难以降低,就会造成组织效率低下。[38]另外,新中国成立后,相关土地、房改政策的实施,使得文化遗产原有产权关系模糊,或者尽管产权明晰,但是文化遗产的使用权随着政府的出租或者其他经济行为而变得混乱复杂,导致文化遗产产权关系紊乱,造成处理上的难题。
江南古镇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完全,制度变迁不可能总是完全按照初始设计的方向演进。所以,在制度变迁中,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型制度变迁同时存在。(www.xing528.com)
我国的文化遗产制度变迁最早是由政府强制推行实施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保护。在同里、周庄古镇的早期开发阶段,这一制度变迁比较典型。同里的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开发主体是地方政府,其利益诉求是综合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各方面。政府运用掌握的城市规划审批权对古镇旅游开发进行宏观管理,如运用行政审批、规划管理等手段,对古镇的旅游开发加以调控,并负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以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革的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具有激进性质。
另外,诱致型制度变迁在古镇文化遗产的制度变迁中也开始发挥作用。上述西塘的民居客栈发展就是一大表现。随着旅游接待绝对数量的大幅增长,民居客栈成为西塘旅游住宿业的主力。西塘居民在民居客栈管理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政府的管理是相对空缺的。虽然西塘120多家民居客栈都是“非法无照”经营的,但是政府没有对他们采取管制措施,实际上默许了它们的存在。[39]西塘民居客栈的发展,是一个学习与认同的过程。通过学习和掌握制度规则,如果有助于降低变迁成本或提高预期收益,则会促进新制度的产生和被人们接受。当制度给人们带来巨大好处时,人们会对它产生强烈而普遍的适应预期或认同心理,从而使制度进一步处于支配地位。周庄也有类似情况。周庄古镇的800多户原住民拥有古建筑的产权,其中有五六十户原住民都在经营类似的民宿。在后期的发展中,政府逐渐肯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实施标准、服务标准使它们更符合市场的要求。随着以特定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的盛行,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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