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江南古镇遗产旅游:产权与文化遗产产权

江南古镇遗产旅游:产权与文化遗产产权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的效率,指的是将某项财产产权用于交易、经营或者其他目的时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以产权制度分析文化遗产产权,其产权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自然遗产的收益权主要是指对自然遗产的各项收入的得益与控制。[10]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我们通常称为文化产权。以往人们对产权的认识主要集中于有形的物质资料或产品身上,基本上没有关注到文化也有产权问题。文化产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江南古镇遗产旅游:产权与文化遗产产权

  遗产旅游分析同其他经济分析一样,其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1]

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他主体的权能。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没有意义;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依托某一特定客体才能存在。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所以,A.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产权还应该包括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包括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权利。[3]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H.登姆塞茨把产权定义为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4]于此可见,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明晰产权的目的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这是因为,如果环境资源作为一个公共产品,没有人会将其损失算到自己的成本上来。只有明晰了产权或产权的组成,个人或企业才会将其纳入产品成本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这样,就可以计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总成本,并将之作为社会决策的依据,经济决策与环境决策便得到了统一。[5]没有产权或产权模糊不清,容易导致效率问题。

产权的效率,指的是将某项财产产权用于交易、经营或者其他目的时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述,产权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交易费用,减少未来不确定性,限制或约束人们可能会做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形成激励,使个人经济努力转化为私人报酬率接近社会报酬率的活动。[6]因此,如有恰当的制度安排,即使在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制度也可以改变生产要素质量与结构的组合,生成新的生产函数,促进技术进步。相反,不清晰的产权则不能分清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很容易引起产权主体间的产权争议,并导致各种各样的成本与效率下降。

产权制度分析文化遗产产权,其产权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也就是自然遗产的产权,包括自然遗产的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相邻权,等等。[7]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自然遗产属于国家所有。在管理上,自然遗产由当地政府进行日常管理,故自然遗产的管理实际上是委托代理的构架,即中央政府委托或者授权当地政府代表其进行管理。在自然遗产的开发中,既有地方政府部门的介入,也有企业的进入。从现实来看,自然遗产开发已经逐渐走向主体多元化。在自然遗产的使用主体上看,包括旅游者、原住民、文化或科技工作者、开发单位、团体和个人等,所以自然遗产的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自然遗产的收益权主要是指对自然遗产的各项收入的得益与控制。自然遗产的相邻权,主要是在自然遗产地企业、单位、个人因处在自然遗产地内,或与自然遗产地相邻而具有的一定的相邻权利和义务。[8](www.xing528.com)

在自然遗产的产权关系中,由于参与者众多,因此关系错综复杂。这里的产权关系,既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涉及遗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原住居民和当地政府及开发企业的关系、游客和遗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及分配,遗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则体现了管理权限和处分权的界定,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背后则是开发权、处分权的配置,原住居民和当地政府及开发企业的关系则主要表现为相邻权的分割,游客和遗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中隐含着使用权和管理权的交织。[9]因此,从遗产的产权关系看,该产权是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10]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我们通常称为文化产权。文化产权主要指文化资源的归属和所有权问题,这种权利的拥有者能够决定自己对文化资源的使用、改变、保护和放弃,并可以据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以往人们对产权的认识主要集中于有形的物质资料或产品身上,基本上没有关注到文化也有产权问题。随着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不再被视为仅是观念或意识形态的东西,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动力的作用凸显。文化作为一种产业资源,以精神内涵为主要存在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多次开发和重复利用,并有很强的再生作用,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其他资源所没有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开发价值。[11]

按照布尔迪厄的看法,文化尽管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文化领域依然从属于经济。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这些非经济的资本事实上是“经济资本的转化与伪装形式”。经济结构决定性地塑造了文化的舞台,虽然布尔迪厄很少认为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12]现在越来越多的文化内容被投入商业领域,以产业资源的形式进入了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为生产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不仅能产生新的人文精神,而且能创造经济价值。在新经济条件下,文化资源进入产业链的趋势必然出现,这也使它和其他的资源类型一样拥有了产权问题。

文化产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推行或加强适当的政策和(或)法律文书,以保护土著人民的知识和文化产权以及维护其习俗和行政制度和办法的权利。”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都关注到了传统文化的产权问题。

与一般产权不同,文化产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保真权利(要求真实标记权利、维护正确使用权利)、回归权、继承与发展权、许可使用权、法律救济权。[13]在文化旅游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权界定,还需要对旅游产品知识产权进行界定与保护。文化旅游业发展中,需要建立新的产权制度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们具有激励功能与保障功能,并能诱发动力机制与保护机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创新。[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