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8年,《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水域纳污能力”概念,并明确了水利部负责审定水域纳污能力的职责。至此,水域纳污能力与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一起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行业的重要基础。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修订计划安排,长江水保局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组织编制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自“环境容量”“环境纳污能力”等概念被提出以来,国内学者在相关领域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并广泛引用于水质规划、环境管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等领域,但始终缺乏对纳污能力概念、计算方法、计算程序、参数选取、合理性分析等的系统总结。
1998年,《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水域纳污能力”概念,并明确了水利部负责审定水域纳污能力的职责。2000年,水利部以水资源〔2000〕58号文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在附件《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中明确提出开展规划水域纳污能力分析的要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辖区水域纳污能力的职责。至此,水域纳污能力与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一起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行业的重要基础。2004年,为探索应用水域纳污能力开展污染物限排总量控制,长江水保局研究提出《三峡库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给出三峡水库按135m、156m、175m蓄水位方案调度的纳污能力核算成果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www.xing528.com)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修订计划安排,长江水保局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组织编制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348—2006)。为规范全国水域纳污能力计算技术要求、基本程序和方法,在《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348—2006)的基础上,长江水保局起草制定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在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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