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功能区基本概念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依据《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水功能区采用一、二两级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一级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
二级水功能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7类。
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排污状况、不同水功能区的特点、水资源配置对水功能区的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拟定水功能区现状条件和规划条件下的水质保护目标。
2.《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对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www.xing528.com)
根据2004年《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环境水利分册中对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水域纳污能力(allowable pollutant assimilate capacity of water body)是指水域能持续发挥给定的功能,而接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量。根据规定的水文概率或经调节的河道流量,确定在自净作用下,保证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目前在世界的一些地区,人们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和适当的技术手段彻底治理水污染。但人类可以充分利用水域的自净能力消纳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为了保证人类的足量用水和良好水质,在不同水域,根据用水功能的不同,容纳的污染物被限定在一定的数量内。
水域纳污能力的大小与水功能区的类型和范围、水环境要素的特性和水体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因素有关。在同等条件下,用水功能要求越低(如排污控制区),则水域纳污能力越大;水功能区范围越大,则稀释容量与自净容量越大,水域纳污能力也越大;现状水质越好,则水域纳污能力越大;水域中主要为易降解污染物的,水域纳污能力则越大。
3.《规程》对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
2010年,《规程》明确水域纳污能力是指针对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已划定水功能区的地表水域,在设计水文条件下,某种污染物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该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水文条件、污染物特性是水域纳污能力的三大影响因素,同时纳污能力还与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排放的时空分布有密切的关系。水域纳污能力不仅和自然因素有关,而且考虑了各种社会和经济因素,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也决定了其本质上属于管理纳污能力的特性。水域纳污能力是相应于一定规划设计条件下的最大允许纳污量,并随条件变化而变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不同,设计水文条件不同,纳污能力显然也就不同。通过改变水域的功能要求来提高或降低水质要求,通过工程措施或变更规划设计标准来改变水文条件,都可以改变水域纳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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