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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及应用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域纳污能力”一词最早是由“环境容量”“环境纳污能力”等概念发展而来的。于是,人们在充分认识环境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纳污能力”的概念。“环境纳污能力”的概念被提出后,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环境管理与规划之中。1988年,在我国水资源保护规划中提出并使用了“最大允许纳污量”的概念。《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术语中明确给出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及应用

“水域纳污能力”一词最早是由“环境容量”“环境纳污能力”等概念发展而来的。

Park和Bugress于1921年在有关研究中应用了“容量”概念。1953年,Odum在《生态学原理》(Fundamentals of Ecology)中,赋予“容量”概念较精确的数学形式。“容量”一词也总是与环境退化、生态破坏、人口增加、资源减少、经济发展相联系在一起的,其外延也不断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最初环境污染控制的思想是浓度控制,这会助长排污者低浓度大量排污的行为,为此日本学者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环境容量”的概念,即把一定区域内的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允许限度内。

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许多地区,淡水压力越来越大,不少地区甚至缺乏足够的饮用水供应,其他资源如矿产资源、渔业资源都在不断减少。在人类面临资源短缺的同时,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对人类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于是,人们在充分认识环境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纳污能力”的概念。

“环境纳污能力”的概念被提出后,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环境管理与规划之中。1988年,在我国水资源保护规划中提出并使用了“最大允许纳污量”的概念。1998年,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制定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水域纳污能力”的概念。(www.xing528.com)

2000年2月,水利部以水资源〔2000〕58号文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水功能区水质水量要求与江河湖库的水文特性,推求水域的允许纳污能力……”,并在其附件《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中提出开展规划水域纳污能力分析与制定纳污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有关水域纳污能力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04年,《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环境水利分册中提出了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同年,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编制的《三峡库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三峡水库在135m、156m、175m蓄水位时,主要污染物的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成为国内开展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及污染物限排总量控制的首个案例。水利部以水函〔2004〕155号文批复了该项成果,《意见》成为开展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过10余年的积极探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编制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348—2006),2010年上升为国家技术标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以下简称《规程》)术语中明确给出水域纳污能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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