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信息安全统一法
信息安全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目前,我们应该整合法律资源和立法需求,在总结现有网络安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安全统一法的立法基础性工作,并根据当前情况,尽快出台集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规则于一体的信息安全统一法。信息安全统一法要体现管理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从而保证该法具有较高程度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二)构建科学的立法框架
信息安全统一法是信息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母法”,在统一法的指导下制订出一系列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沿主体、客体两个方向分别展开。围绕信息安全的主体,可以制订规范信息安全主体(主要有政府和非政府的公共、产业、科研教育和信息服务等部门及公民个人)在信息的获取、传输、交换、处理等方面行为的系统法律法规,设立公民个人的人身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合理分配网络经营管理机构的有关权利与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经营管理机构在保护网络中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公民履行义务等方面应当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以构建出信息安全主体的立法框架。围绕信息安全的客体,可以制订有关信息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犯罪、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跨国数据流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以构建出信息安全客体的立法框架。(www.xing528.com)
(三)加强网络运作规范的建立
信息网络安全离不开技术保障,更离不开网络系统运作规范的建立。网络运作规范涉及国家机关、各行业部门有关计算机系统设立和联网的行为模式。运作规范的建立有两种途径:一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选择,如在电子商务运作的规范中,各关联企业自觉地就运行模式的选择、基本制度的确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市场的建立与准入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国家通过立法就上述问题,以及商务方案、技术平台和环境等进行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鉴于有国外先进经验可以借鉴,第二种途径更能够确立正确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走向,少走弯路,节约资源,从而促进国家电子商务市场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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