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的立法需求根源于我国在步入信息化社会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只有针对相关问题制订法律政策,才能做到“对症下药”。目前,在我国信息化建设中,信息立法有以下七方面需求:
(一)和谐统一的需求
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存在与其他建设相似的一拥而上的毛病。实施信息化建设的各单位“各自为政”,这种彼此隔离的条块分割式的建设态势,不仅造成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还导致有的领域信息资源严重不足,而有的领域信息资源大量闲置。信息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克服信息建设中的障碍,构建和谐统一的信息体系。
(二)信息市场规范的需求
信息市场要想有序运行,则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息市场乱象丛生,不但价格体系混乱,而且行业标准不清,行业规范模糊,成不健康的发展态势。因此,我国急需通过立法将信息市场纳入法制规范中。
首先,电脑硬件面临着遏制和封锁的威胁。我国电脑制造业对许多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能力很弱,关键部分的完成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其次,电脑软件面临着市场垄断和价格歧视的威胁。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工程中,外国公司成为最大的获利者。虽然目前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我国的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与信息化相关的市场已基本被国外公司垄断。我国迫切希望通过信息法的制订来提高信息技术的独立能力。
(四)消除信息过剩和信息污染的需求(www.xing528.com)
信息社会在极大地丰富信息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信息焦虑。目前,社会大量伪信息的存在不仅产生了严重的信息污染,还严重干扰了人们对于真实信息的鉴别,进而造成了信息的匮乏。我们需要通过信息立法,还信息社会一片晴空。
(五)公平分配利益的需求
信息的提供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户本身的教育状况和经济实力,从而造成了信息的获取、占有、分配、使用的不均等情况。中国现阶段正在出现由信息技术造成的新的社会底层,即“信息贫民”,如果任这种状况肆意发展,中国社会很可能会分裂成信息技术的操纵者和被操纵者,进而形成支配的和受损害的社会等级。信息立法应从社会调整的角度出发,满足人们实现公平的需求。
信息本身的特性使得信息在存储与传播过程中因复制、截取而泄露。随着信息系统的扩大、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等侵害的蔓延,中国信息安全的隐患问题也逐渐暴露。如何正确地处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信息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对信息法律提出了新的需求。
(七)解决国际法问题的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其影响日益超越国界而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信息资源的占有、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平等原因,而导致的信息化差距问题,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有限太空资源的均衡使用问题,卫星电视直播可能导致的主权侵略和文化侵略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已成为国际法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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