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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可用性保护的技术研究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可用性是指信息具有利用价值的特性。制造和传播假新闻只是侵犯信息系统可用性的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危害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刑法》对侵害信息系统可用性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定罪处罚:第一,散布有害信息。利用网络上的即时通信工具,为共同犯罪的联络提供帮助,可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利用网络开展的赌博、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系统可用性保护的技术研究

信息可用性是指信息具有利用价值的特性。由于信息具有可伪性的特点,它往往容易受到污染而失去利用价值。随着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和网速的加快,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更为便捷,也更易受到污染。

如今网络媒体异军突起,媒体的信息传播手段越发达,媒体间的新闻竞争越激烈,对新闻奇异性和时效性的拼抢就越激烈,虚假新闻泛滥的可乘之机就会越来越多,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会越来越大。

制造和传播假新闻只是侵犯信息系统可用性的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危害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刑法》对侵害信息系统可用性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第一,散布有害信息。有害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虚假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淫秽的和犯罪方法等信息。例如,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照《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要依照《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www.xing528.com)

第二,非法的网络沟通行为。利用网络上的即时通信工具,为共同犯罪的联络提供帮助,可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非法交易场所。利用网络开展的赌博、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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