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教师聘任一般都包括两份合同,一份是由教师组织——教师工会与地方学校董事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来构架教师聘任的一般条件;除了集体合同协议之外,每一位教师还有一份个人合同,在集体合同基础上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某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见“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由教师个人与学校董事会签订,只对个别教师有效。教师也可以拥有关于训练或其他额外任务安排的单独或补充性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契约、集体约定,发生在自由契约(个体与雇主谈判,签合同)制度之后,是针对个人劳动合同而言的,它是雇员组织即工会与雇主或其团体之间以规范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为目的,就雇用的主要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协议或合同。它对雇员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以及从集体合同规定中获益的所有非工会成员都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是工会依靠集体优势,籍集体的力量与雇主就进行协商谈判,所以它能使雇员和雇主真正在平等意义上进行协商,减少因经济实力或政治权力导致的优劣势影响,对缓冲劳资冲突、改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雇主生产的发展及安宁也有一定的保障,因此,集体合同被称作是一种社会的稳定剂。
对于四分之三以上的美国教师而言,大多数条件是通过一个工会代表一个学区的所有教师与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来决定的,从而奠定了教师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当然,决定工会和董事会可以谈判什么内容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学区间组织的权利条款,代表条款,管理机构权利条款,协议条件,这一条款通常包括关于新水或工资,但不包括退休金或固定退休制度中的退休项目;争端解决程序;保险;工作条件;正常假期,病假,产假及其他缺勤假期;调任政策和程序;教学日数和天数;学生惩戒程序;支付薪水总额的扣除额;罢工等必要条款。当然,应该指出,没有法律将禁止当事人同意就服务中其他聘任条件和环境进行谈判。
集体合同并不等同于教师个体合同,也不能代替教师个体合同,两种形式的合同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和作用,人们可以把集体合同看作设置教师和校董事会之间协议的框架结构,由个体合同填补细节。但是,通过与学校董事会签订教师集体合同,教师工会与学校之间就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教师和学校发生争议时,工会就可以作为一方主体,与学校直接交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为教师争取权利。由于工会是一个组织,可以调动加入工会或未加入工会,但从工会与学校董事会谈判的协议中获益的教师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其力量与学校相对来说是对等的,所以可以更好的发挥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和作用。因而,教师集体合同与教师个体合同相结合对教师权益的维护比单纯的实行教师个体合同更有力、有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教师聘任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主要通过学校董事会与教师工会及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和教师的行为,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细致,易操作。
2.教师聘任条件严格。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受聘任的先决条件,能保证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有利于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www.xing528.com)
3.都是招聘公开,招聘程序严谨、科学。从登广告招募到签定聘约,应聘者对其应聘工作岗位的性质、内容、待遇是十分明确的。即应聘者对其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主动选择确定的,接受的是竞争与择优,实际上不存在被动接受委派工作的过程。
4.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可以适用不同的需要。用宾夕法尼亚最高院的语言说:“我们学校再而三地声明《学校章程》终身职目的是保持一支充足且称职的教学队伍,免受政治或仲裁干扰,由此可使有能力、称职的教师感到安全,以便更有效的履行其教学责任。”终身职法通过确保令人满意教师的稳定和安心能帮助维持一个好的教育系统。而非终身职、临时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一定的试习期可以为教师提供锻炼的机会,有利于让新手教师积累教学经验,从而成为娴熟的高水平教师,从而也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另外试习期也可以让新聘教师对是否进一步做教师,甚至成为终身职有一定的选择权。
5.解聘或辞退程序合理。对教师辞退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做依据;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提供给即将被辞退的教师以必要培训机会,可以让教师有改善的机会,若无改变之后再辞退,这样不至于因太唐突而引发纠纷;在教师被正式辞退之前,必须提前给与通知,让教师明白被辞退的原因且可以有机会提前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另外提供给教师以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可以使辞退更合法、科学,增强说服力。
6.教师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使教师工会以合同一方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学校教师管理中来,以教师集体的力量来与学校方谈判或交涉,能够更主动积极、更有力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损害。教师个体合同可以让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得到满足,体现出个性的特色。
7.注重通过法律形式保证教师管理的科学性,通过不同方式建立强有力的教师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如教师许可证制度,聘任及解聘程序等都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从而有法可依,较为规范,而这正是我国所缺乏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