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受聘教师就职后,一般都有2-5年不等的见习期。签定长期聘约的教师,若在试用期获得学区和学校管理者的好评,可申请转为终身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者,在试用期满前3个月左右被通知辞退。获得终身聘用资格的教师受终身聘用法的保护。根据终身聘用法,教师对其工作拥有个人财产权。只有当学校财政紧张或学生减少而压缩编制时,或者在教师道德败坏和能力欠佳而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雇。
对于试用期教师和终身聘用教师教师的辞退的时间和程序有所不同。对试用期的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学校在每学年终止时都可以向其发出终止聘约的书面警告,若在期限内没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将会正式解聘。受到这样辞退的试用期教师不能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对于终身聘用教师,辞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州法令都有明确的规定。州法律还通常规定了终身职教师被辞退前应遵循的程序,这些法律强制性的要求给于教师被控告或解聘职位的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终身职教师一般在接到书面解聘警告之后,正式解聘之前,可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证据和听审的机会,在听证会上校董事会有责任证实辞退有合法理由,教师也有自我辩护的机会;教师可以上诉,聘请律师和要求允许他人旁听。地方教育委员会作为听审会的听审团有审定权。当教师对审定结果不服时,可以投诉于初审法院,并可以上诉直至州最高法院。当教师胜诉时,由法院命令学区继续聘用该教师。(https://www.xing528.com)
州法律通常没有给与非终身职教师在续订合同前的听证权,然而一些给非终身职教师以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如被给予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及作一份特别的书面要求以获得董事会决定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陈述等。除了这些州法律,美最高法院还规定在第十四修正案的当然权益程序条款之下,被辞退前有获得通知和听证的权利。因而不管教师是否有终身职,最高法院认为教师总是有在辞退前受当然权益程序保护的权利,即在聘任终止前被给予通知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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