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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监督观-教育执法监督及教育经费问题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适主要谈到了教育执法监督。教育经费的奇缺是教育衰败的直接因素,为了揭开这道黑幕,胡适吁请“南北教育界破除私意,采用‘监督合作’的态度”[11],认真监督所在地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及有关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相互通报信息,共谋对策,以促进全国教育的发展。“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19],胡适的教育法制思想,为这句名言作了至今亦可资借鉴的注脚。

教育法律监督观-教育执法监督及教育经费问题

教育法律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教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操作性环节。胡适主要谈到了教育执法监督。他呼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两种形式,用公众的权力来约束、匡正教育执法机关的权力,保证教育执法、尤其是教育经费执法的实际成效。

首先,养成教育执法监督意识。一方面,政府应该作到无私开明,尊重法律,自觉接受国民的监督。胡适要求政府不要“滥用权力去摧残一切能纠正或监督政府的势力”[8],而应允许这种势力的存在,藉公正合法的行为和较高的行政效率去赢得民众心悦诚服的信任。另一方面,社会的知识分子要增强监督意识,利用议政、办刊、调查等有效形式“监督或纠正政府的措施”[8]。在这点上,学校教师和受过完全教育的学生应负起更大的责任。胡适很珍视母校中国公学的学生评议部“有监督和弹劾职员之权”的传统,并在校长任内注意保持发扬。他深知,这对学生毕业后行使公民对职能机关的监督权是有助益的。

其次,加强教育经费执法监督。教育经费的奇缺是教育衰败的直接因素,为了揭开这道黑幕,胡适吁请“南北教育界破除私意,采用‘监督合作’的态度”[11],认真监督所在地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及有关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相互通报信息,共谋对策,以促进全国教育的发展。他说,向政府索薪是下下策,“我们不是叫化子,我们是国民,我们应该行使我们的职权来监督我们的财政”[2]。胡适还率先垂范,仔细研究了1922年头两个月“盐余”(盐税余款)一项收入与支出的实际情形,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两个敷月之中,司法方面得着5万元,教育方面不曾得着一个大钱。”[2]为此后捍卫教育界权益计,胡适提出了“会计公开,统筹支配”的联合斗争方针。(www.xing528.com)

胡适对教育法制建设所作的理性阐述,立足中国而又具全球视野,不啻是一次颇有收获的“尝试”,开启了反教育专制的风气,对民国时期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播,教育事业管理的早期现代化,无疑有切实的贡献,因而被喻为“新教育的催生婆和护法神”[1]。“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19],胡适的教育法制思想,为这句名言作了至今亦可资借鉴的注脚。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等广大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重新审视胡适的教育法制思想,批判吸收其中的合理因子,印证、修订、发展于今天如火如荼的教育实践,并择取他国以法治教的新经验、新成果,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服务。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身处“教育救国”的迷瘴中,胡适没能脱开蒋介石政权编织的“法意”之网,致使其教育法制思想多有偏颇之处和妥协的痕迹,减损了应有的价值和影响力,这是十分耐人寻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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