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一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规处理涉教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尤其是保护作为个人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15]。胡适十分痛心于当时教育司法形同虚设,师生的人身权等合法权利遭肆意践踏的境况,要求本法律主义精神,切实加以改进:(1)维护教师的权利。20年代末,闻悉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顶撞了蒋介石,被拘禁许多天,其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而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介石,胡适怒斥:“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7]并撰文在《新月》刊上呼吁制宪以确立法治基础,保障人权,杜绝此类“不名誉”事情的发生。就光华大学教授罗隆基一案,胡适表示,司法机关在要个人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上的责任”的同时,“不应影响其在学术上的职务。教授在学校内,只须他能尽他的教授的职务,皆应受相当的保障”[11]。(2)维护学生的权利。1946年12月24日,北平发生了美军士兵强奸北大女生沈崇的事件,时任北大校长的胡适当夜乘飞机离开南京,返回北平处理此事。他对新闻界表示“谁没有女儿呢”?美国士兵强奸案“自当依法处理”[16]。军事法庭开庭审判肇事者皮尔逊时,胡适不顾友人的劝阻,亲自为沈崇出庭作证,揭露美军蹂躏中国女学生的罪行,使法院一审判决皮尔逊有罪。1948年5月,为北大学生孟宪功一案,胡适致信法院院长夏勤,认为此案“应该由普通法院审理,而不应向特种刑事法庭移送”,“应该依旧法所规定诉讼程序结案,而不应该适用后来颁布的新条例。新法对于被告,显然不利”[10]。在强权政治下,弱势群体极易遭受侵害,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利,胡适总是“不辞劳苦,奔走于行辕和市府之间,苦心孤诣地用种种方法来避免残案发生”[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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