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代前期,由“五四”新文化运动催生的新教育运动澎湃汹涌,但新教育有时也是脆弱的。胡适主张用教育立法来保护这一新生事物,使之发展壮大。他认为,教育立法推进新教育的作用,应该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反击复古的幽灵。民国九年,教育部根据胡适、钱玄同等人提出的议案,发布命令:从本年秋季始业起,国民学校的一、二年级都改用国语。在《国语讲习所同学录序》中,胡适盛赞“这一道命令把中国教育的革新至少提早了二十年”。但封建复古思潮阴魂不散,教育界时常沉渣泛起。对此,胡适仗法执言,给予了激烈的抨击:“任何区域内任何人强迫小学校用古文字的经典教学,就是违背国家法令,破坏教育统一,这是政府应该明令禁止的。”[8](2)禁止宗教的渗透。胡适指出,我们“不能同时服侍教育又服侍宗教”[8],利用儿童不能自己思想的时期,强迫他们做宗教的仪式,劝诱他们信仰某种信条,那是不道德的行为。收回教育权运动后,中国政府颁布法令,不许外国人利用学校作传教的工具,使“传教的目标,也因受法令的干涉而减轻了”[3],但胡适还坚持要进一步作到:“禁止小学校中之宗教教育;废止一切学校之强迫的宗教仪节……”[8](3)加强义务教育。胡适认为救济教育破产的根本途径在于普及义务教育,他宣称:五千万失学儿童的救济比五千架飞机的功效至少要大五万倍。为此,胡适提议宪法中写入“国民教育应力求普及并改进,学龄儿童受教育之年限,不得少于六年,一律免费”的条文[8],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进这项千秋基业。他还要求明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职责:“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事,应该由政府经费去办,”[9]不容混淆或互相推诿。(4)落实教育经费。胡适直言,“现在中国有一个怪现象,就是各部的收入都成了各部的私产”[11]。政府并不是绝对没有财力,“政费与教育费的所以不能维持,只是因为财政不公开”[2]。为消除腐败的渊薮,1921年,胡适致信范源濂,“希望先生勉力提出这个议案”[11],敦促政府于国有各铁路收入项下拨付各校欠薪及以后国立各大校的经费,保证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正常开支。胡适本人也在法律提案中建议政府规定教育经费在总预算中之比额,详定保障教育基金的具体手续和统筹“教育经费的具体办法”[2],以避免再出现各地、校“争各国庚款的惨史、丑史”[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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