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的现实而言,地方教育行政当局虽然在教材的选择上拥有相应的课程权力,但在决定教什么方面拥有的课程权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有限的课程权力主要体现在开发一些乡土教材上),因此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课程权力表达也是一个需要加强的方面。同样,只要对我国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稍作分析,不难看出,学校能够拥有的课程权力则更是少得可怜。正如有关研究所表明的,“单就学校教育活动的管理来说,学校原先自主的管理,主要属于对以教学为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即学校有权决定”怎样教,基本上无权决定学校‘教什么’,意味着它不是‘课程行政’的主体”;[9]如果把课程设置区分为“课程门类与教学时数分配规范(教学计划,或课程计划、教学方案)”、“学科(学习领域)规范(教学大纲)”、“教材规范(教科书,或教学用书)”和“课程表”四个层面,除课程表由学校自主决定外,学校基本上没有课程决策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英国课程专家伊格莱斯顿指出:“我们曾把主要的努力集中在国家课程计划上,但10年之后我们终于慢慢认识到,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学校中的变革,那么就必须通过学校来发动变革。结果是,直接起因于学校及其学生与教师需求的课程开发逐渐复苏了。[10]从我国现有的课程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学校在课程方面的责任与权力仍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相适应的,这种政策决定了学校在课程决策中的地位。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作为课程决策的依据,我们必须考虑社会的和政治的权限。在美国,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州政府的授权之下进行工作。它是为学校制订政策的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管辖之下的学校课程是该委员会必须制定的最重要的政策。许多其他的人确实可以参加课程的编制,但是最后决定的规划了的课程正是由学校委员会制定的要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实施的课程。”[7]有鉴于此,对我国课程政策而言,在强化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和学校在课程决策中的权力表达能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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