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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教育谈:加强师生家长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鉴于此,一项好的课程政策必须给予教师个人以判断教学方法与选择教学内容的充分权力,必须在教师与课程权威之间保持应有的联系,必须正视并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课程专业自主能力。与此同时,一项好的课程政策也必须给予学生群体或个人一定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

中外教育谈:加强师生家长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

课程问题是关于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的问题,由此,课程的实施离不开施教和受教的主体——教师和学生。是向学生提供课程,还是同学生一起安排课程,这是课程论上两种不同的观点,二者分歧的关键在于学生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课程权力?”[2]对我国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教师和学生的在决定应当教什么和学什么方面的课程权力是被忽略的,教师和学生只有在如何实施课程中才显其主体“本色”,即是说,我国课程决定权的重心集中于处在顶端的中央机构或“代理者”(他们通常是课程专家)手中,而在真正发生教育、教学的基层学校,广大教师却没有课程的决定权,更不用说处于劣势地位的学生了。这样,真正有条件了解自己学校课程需求的教师只能对“根据每个学生的愿望和需要进行个别指导”等无能为力,或视而不见,其结果是他们对于课程的敏感性、创新精神渐趋泯灭,甚至连基本的课程意识也丧失殆尽;而拥有课程决定权的权威机构或人员,即使没有官僚主义,也根本不可能完全掌握众多基层学校的具体需求和资源条件,就是能够完全掌握这些情况,也只能忍痛割爱地排除差异性和多样性,去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性。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课程专家权威们看来是高质量的课程,对于广大的教师和学生来说很多时候却是不合需要的。有鉴于此,一项好的课程政策必须给予教师个人以判断教学方法与选择教学内容的充分权力,必须在教师与课程权威之间保持应有的联系,必须正视并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课程专业自主能力。与此同时,一项好的课程政策也必须给予学生群体或个人一定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

一方面,只有教师获得相应的课程决定权,才能积极参与他们自己的课程开发,才能使所开发课程在学校真正扎下根来。对此,有人指出,“要培养教师自行设计课程的专业能力,有赖于责任的赋予。如果一直用详尽的课程标准限制教师,一方面养成了教师的惰性,一方面也剥夺了教师应有的权责,我们无从期待学校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课程。”[3]因此,“通过某种形式的参与来作调整就似乎变得越来越重要。那些关心课程的人,即须与课程打交道的人,应该以某种途径参与课程发展。就像联邦德国学校联系课程发展那样,这种参与可以是相互合作而共同改编课程,以适应地方的需求,也可以是教师们自己来制订课程。[4]如果学校的课程决策与开发有一线教师的参与,课程可能会更清晰、易懂,更容易被其他教师所理解。[5]除了调动教师的课程参与热情以外,也应进一步扩大教师参与课程决定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吸收教师参与有关教育的各种决策。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要在在职教师的参与下进行,因为对学习的评价无法和教学实践分离。同样,学校的行政管理、监察和教师评价系统从吸收教师参与决策过程中只能获得好处。”[6]

另一方面,学生课程权力的表达更是课程政策制定中的一个亟待强化的方面,尤其是在学校课程决策过程当中,失去了学生这一重要的课程相关人员的课程权力表达,就不能长时期是真正意义上的“课程共有”。学生参与课程决策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是如果学生对某个专题学习感兴趣,那么他们的学习动机就会得到提高;其次是如果学生被认为是决定他们学习课程的伙伴,那么将促进学校生活的自主或民主化进程。提倡课程决策学生中心策略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希望使学生能够自己解决问题、探求知识,并把这样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因此,学校在课程决策中要尽可能地注意学生对于不同专题的兴趣,注意建立信息收集的渠道,定期跟踪学生兴趣的变化,作为进行学校课程开发的重要决策依据。否则,即使当课程决策的基地或现场转移到了学校,它也只能是一种形式,而在实质上学生却不能参与学校课程决策,学校课程开发满足学生差异性的意义也就不能真正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作为课程决策的一个依据往往被摆在文化内容资源的对立面,而很少要求必须满足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对所提倡的这些资源至少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为课程决策所提供的资料要进行必要的评估;第二,要鉴别和描述儿童和青年的发展阶段;第三,更为彻底的是,干脆让学生告诉你他希望把什么东西作为他的课程。”[7]因此,学生参与课程的第一层意思是参加到实施课程的活动中来,参加到正在发生的一种课程经验中来。“过去,学生一般被迫接受学校传授给他们的东西,在教学语言、内容或安排方面都是如此。今天,公众越来越认为在有关教学组织安排的决定方面,他们有权发表意见。[6]学生参与课程的另外一层意思是参加决定某种教育、教学情境下发生的事情,决定学校和其他地方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程序和安排等。对第一种意思的“学生参与”是否要用逻辑来证明其合理性,这一点将引起争论。有人认为这个意义上的“学生参与课程”是不言自明的。第二种意思的“参与”是从道德而不是从逻辑考虑来恰如其分地证明其合理性的。这两种情况的“参与”将靠领导者来保持一种连接。但是,只有在第二种意思上,学生才可能说他们要求行使权力(即使只是在有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是合理的。(www.xing528.com)

当然,“同学生商量如何决定他们所学的课程内容的程度不是很容易的事。与教师商量有关的问题也一样。最近几年新的课程发展了,日益增多的教师参加了关于贯彻执行课程规划的决定。对这项工作是否应吸引更多有能力的教师来参加是有争论的:因为教师如果对课程的事情仅仅成为一种代理人的角色而不是工作的积极分子,这就不会对工作提供什么有力的推动。[8]

除此以外,也有不少研究表明,由于家长对于子女教育问题的兴趣日趋增强,因此,家长也应当参与到课程决策当中,即必须赋予家长一定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这将有利于学校的课程改革朝着适应或促进学生发展的方向前进。随着学校课程开发的深入以及课程多样化进程的展开,家长参与学校课程事务的意义更加显现出来。学校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论坛等形式,让家长有机会参与广泛的课程决策,特别是在地方性专题纳入学校课程计划的时候更应该如此。但是,家长通常难以形成一个同质的群体,而且一部分家长的利益与另一部分家长的利益是不相同的甚至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不得采取行动并提出一个为冲突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课程共有就在于促使课程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认清教师、家长和学生在课程问题上具有可以合作的共同领域,并在学校逐步创造出一种有利于形成与家长在决定各种课程相关问题上的伙伴关系的决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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