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Necessity of Enhancing the Demonstrating Ability of Curriculum Power HU Dong-fang Educational Science Institute,Huadong Normal University
【作 者】胡东芳
【作者简介】胡东芳(1966-),男,安徽芜湖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讲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基本原理、教育政策(课程政策)、比较教育以及教育管理等研究。华东师范大教育管理学系,上海 邮编200062
【内容提要】课程政策的制定既需要强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课程权力表达,也需要加强地方和学校课程权力的表达,同时还需要优化课程专家课程权力的表达。它们是制定出一项“好的”课程政策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提高各方责任感的关键因素。
【英文摘要】In making curriculum policies,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demonstrating ability of teachers,students and their parents,enhance the demonstrating ability of curriculum power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schools,and make better the demonstrating ability of curriculum power of curriculum experts.These three aspects are not only the indispensable elements to make a good curriculum policy,but also the key factors to enhance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ree circles.(www.xing528.com)
在政治生活中,很少有比权力更复杂的事物,也很少有像权力那样经常被粗劣地简单化了的事物。同样,在课程政策制定中,课程权力是一个敏感而又复杂的东西。对实行以集权型课程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来说,其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学校、教师、家长乃至学生对课程权力及其运用时有怨言,可又说不清什么样的课程权力是合适的。在我国,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都对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负有责任和义务,当然从理论上讲也就应该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参与义务教育事务的权力,但是目前,我国对家庭、社会和校外组织以及其他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学校课程事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必须指出的是,一个人如果没有授予相当的权力,他是不可能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要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就要授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因此,课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亟须强化、优化与课程问题密切相关的各类组织及人员的课程权力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地方、学校或教师、家长以及学生在有关课程的一系列活动中的参与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它意味着应使地方、学校或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利益冲突中有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手段,即必须实现其由课程体系的顺从者向参与者的角色转换,并促进政府构建平衡组织、团体和个体利益的协调机制。已有的经验表明了这一论点,如菲利浦·泰勒等人所指出的:“参与课程编制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个人、团体、全国性协会和国际组织等。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由某一个机构或个人来进行课程编制的。但由于对课程及其功能的理解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参与这种活动的人员和机构也不同。这种差异表现在进行课程编制的人员和机构从事这项活动的方式、所处的级别(比如国家一级的机构或地方一级的机构)、其影响的直接程度以及自主权的大小。”[1]下表就是根据课程编制活动在某个机构的职能(或个人的任务)中所占地位的轻重以及个人或机构起作用的范围的大小的两个维度来划分的一个说明:
十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课程编制机构和人员[1]
*这时未写出国名,意指在所列出的国家中一般都有这种机构或人员。
或许有人会因此而认为,由于更多的权力主体进入课程开发的领域,更多的群体取得了参与课程决策的权力,要分配的权力和利益随之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如果人们把参与课程决策的权力理解为实际利益本身,那么上述看法必然是正确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课程权力总是有限度的,因为说到底,越来越多的课程参与并不增加可能会矛盾冲突的资源,反而会增强人们进行课程改革和课程开发的责任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以为强化、优化各类课程相关人员的课程权力的表达能力是课程政策制定的核心所在,而所谓的课程权力表达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参与(包括参与的意识、机会与层次等),这种参与是指各级组织及各类课程相关人员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课程政策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权力与利益表达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公民个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采用各种方式向政府直接提出请求。尽管这是一种与任何组织团体毫无关系的个人行为,然而,却是一种最基本的、最直接的权力与利益表达形式,它表明公民参与进入了政策的制定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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