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前,1932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新闻学研究会曾发起了一场对于新闻业责任意识的反思——
“我们未能运用‘无冕帝王’的权威,未能深刻认识新闻之社会存在价值,未能把握新闻报导之于社会的力量,未能充分理解读报者大众意志上对于新闻的依恃与需要,未能为民众利益之本身估较而统一精神,谋言论之一致及报导之真实”[28];因此它正告说:记者的“春秋之笔,现在已不容它只是月旦褒贬于某一私人权贵甚至王者之流了,也不容许它专为流连尽致于市井色情奸盗等琐碎事物的绘影绘声了”。[29]在这篇《檄全国新闻记者》一文中,号召全国新闻界团结起来,“负起新闻界对社会所应负的任务”,为国家、民族尽忠尽责。
新闻界、新闻从业者必须以大多数人的利弊为依归,已成共识。那么新闻业该如何履行职责,服务社会与大众呢?或者说,新闻责任的实现途径是什么呢?新闻责任的履行,对于责任主体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要求,即责任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强制性与自觉性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按照自己所能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现实条件的允许下,努力承担责任;遵守道德、行政和法律规范的外在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责任的自觉意识,强化履行责任的内在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实践中讲责任、尽责任,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根据社会学原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社会有所控制。社会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引导、推进、鼓励人们按照现存社会既定的目标、制度、法律、法令、规章以及其他社会规范,从事社会活动;二是防范、阻止、消除违背上述目标、制度、法律、法令、规章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社会控制的方式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教育、疏导;二是制裁、惩戒。换一种角度,则是自我控制与外部控制两种途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于新闻传媒和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履行新闻责任,极具指导价值,新闻责任的实现途径也由此而来。
(一)责任主体——道德自律
社会学有一个著名的横山法则,即最有效并持续不断的控制不是强制,而是触发个人内在的自发控制。显然,道德自律是实现新闻责任的主观因素。主要包含了两层内容:行业的自律与个人的自律。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新闻自律”词条释义说,这是“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国家尽责”。具体内容包括:“维护新闻界的独立,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德,报道出现错误要更正,不诽谤他人,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不受贿,不从事广告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同行间相互合作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1)新闻自律的历史渊源。早在19世纪后期,西方新闻界就开始提出和制定各种新闻工作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新闻界自律的依据。比如,1874年瑞典报纸主笔们成立瑞典舆论家联谊会,其主要目的包括:建立新闻事业的工作标准,维护新闻事业的尊严与责任,以免内部腐化和受外界攻击。这被认为是世界新闻自律开始的标志。
美国著名报人沃尔特·威廉斯1908年出任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首任院长,随后主持制定了《报人守则》。其中规定,报纸要“为大众服务”,“正确与公平”,“只应写作自己深信为真实的事物”,新闻、广告与评论“应有一个真实与清洁的标准”,不应“受贿”,“热爱国家,同时竭诚促进国际友谊”等。这个守则以后被译为50多种语言,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新闻道德准则的重要参考。
(2)新闻自律的国际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有50多个国家有各种形式的新闻自律。一些国际新闻从业人员机构也制定了国际性记者自律准则。其中较著名的有,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54年联合国大会决定颁发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的《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它们的基本内容包括:强调社会责任,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大众利益,保护并限制滥用新闻自由,尊重公民的私人权利如隐私权,失实要更正,批评允许答辩,保护消息来源,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廉洁,不接受影响公正的馈赠,新闻界相互合作等。有的职业道德准则还规定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道德谴责与组织处罚。
传媒技术的革命,使新闻行业自律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比如互联网行业就面临着这样一些新问题:如何对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知识产权等加以规范;如何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规,讲求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抵制滥用网络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怎样过滤不良信息,倡导网络诚信,推广安全基础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03)、《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规范》(2003)、《诚信自律的公约》(2004)等一系列规范先后出台。
(3)道德自律需建立于责任意识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化了的自律准则,如果没有个人的自觉作为支持,到头来只是一纸空文。也就是说,提高当前新闻职业道德水平,不仅需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更需要在制度建设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新闻从业者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提高责任意识,明确历史赋予的使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应该是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操守和富于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对自己的基本要求”。[30](www.xing528.com)
在责任感支配下的新闻传播行为,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能积极地履行责任与义务,实施“自律”,自我限制不当的自由,以免重蹈自由主义的覆辙,造成道德的沦丧。这种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体现了一种道德的自觉,对新闻从业者而言,能产生一种积极的情感,即自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是在为大众利益工作。而不会以金钱利益为准则,不会用闲言、色情及暴力等来迎合某些受众的低级趣味;以责任为准则,还可避免盲目性,使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自律,自觉承担责任,尤其当社会危急,媒体能及时反映时局,发布真相,制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从而为社会大众服务。
在转型期的中国,这种道德的自觉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诱惑。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正经历着如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的变化,即现代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活动必须灌输与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文化价值,方能促使人们形成既能体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又符合市场经济通则的文化伦理观念体系[31]。新闻传播活动也应正视这种变化,鉴于此,新闻责任主体道德自觉的实现,必须遵循赏罚性(以利益进行调节),渐进性(持久性、制度化),开发性(道德也是一种可开发的资源)等原则,从而形成有自律能力的、有自净能力的媒介生态环境。
(二)责任客体——社会监督、政府管理与法律制约
新闻责任的实现与履行,离不开社会监督、政府管理与法律制约。自身的“黑暗”需要外部的光明来驱逐,个体的行为与行业的行为更需要社会来监督、需要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它们是新闻责任得以实现的外部强制性力量。
(1)社会监督。主要是对新闻业、传媒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为了落实新闻工作者职业规范,一些国家设立了新闻评议会、记者法庭之类机构,处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新闻工作职业道德的案件,以发挥社会对传媒的制衡力量,避免新闻权力的滥用与新闻责任的旁落。1916年,瑞典舆论家联谊会、报纸发行人协会、记者公会三团体联合设立了瑞典报业荣誉法庭。处理案件包括歪曲事实,侵犯隐私权,拒绝被公开批评者的答辩权,对少数人的歧视等。荣誉法庭的判决只是一种意见。挪威报业协会根据1964年修订的章程设立了挪威报业评议会,其报业伦理规范强调:“新闻事业是一种有力的武器,不要乱用。”这类审议记者职业道德的机构还有丹麦的更正委员会、英国的报业评议会、意大利的全国报业新闻评议会等。
(2)政府管理。在西方,政府的新闻管理主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具体实施,但往往被“新闻自由”的外衣所掩盖。比如法国的报刊法被认为是“限制新闻自由”法。被列为违法的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安全,侮辱国家元首,有损国家权力机构,破坏司法当局及其决议的威信,损害士气,触犯访问法国的外国国家元首,损害社会公德,教唆重罪和普通刑事罪,败坏道德,伤风败俗,发表某些司法辩论和死刑执行报告,反对个人罪(诽谤罪,个人隐私即使事实确凿,也不允许披露)等。而垄断集团控制的新闻传媒,则既要牟取利润,追逐商业利益,也要自觉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尽责任。
在中国,新闻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向来强调对传媒的监管与法律制约。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32]这不仅对网络传媒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传媒也同样具有指导作用。显然,建立严密的新闻传播法制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把新闻传播行为规范化、具体化,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是实现新闻责任的客观因素。
(3)在我国,新闻传播的法制结构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宪法》(1982)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如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指导和制约着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宪法》的有些条款则是直接规范了新闻传播活动,如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规定。②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其中的一些内容与新闻传播活动关系密切。如《民法通则》对于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国家安全法》(1993)、《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改)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理应维护国家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则对新闻传播的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这些行政法规主要有三类,管理各类传媒的专门规定、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如《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公布,2001年修改后重新公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7)。而《气象条例》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就大众传媒从事气象预报及证券报道进行了规定。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2003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些方面涉及了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形成了知情权的制度保障。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新闻责任的底线,形成了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将新闻传播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新闻传播活动更客观、公正,避免了随意性与主观性。
新闻业作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行业,基于专业理念一些道德法规、工作准则以及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这几个层面的不同内容一并构成了实现新闻责任的外部约束机制,这些成为新闻业必须恪守的准则。使新闻业、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者履行责任时,不仅仅凭借道德与良心,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理性、客观地完成自己的使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增强新闻传播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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