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一并构成了行业责任。同样,新闻职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这三类责任的交叉与重叠共同构成了新闻责任。因此,在遵循责任的共性要求与普遍性原则的前提下,新闻责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新闻责任具有如下特点:社会性、政治性、显著性、渗透性。这是由新闻传媒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社会性
说到责任,必然涉及责任的本质。从历史角度看,责任是人类为了生存、为了交往而产生的,它与社会并存的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是由许多人生活在其中的有制度和规则的组织系统,在这个共同生活的大系统中,每一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活。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承担他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源于社会关系中人们彼此之间的承诺。显然,责任的履行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柱。对责任的承担就叫作负责,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状态,一切有意义的事情也就无法进行。这说明了社会性是责任的本质属性,因此,责任又常被称作社会责任。这种社会性体现在,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新闻传媒遵循自身社会角色的特定规范与要求,遵循自己的职业标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具体说来就是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身心健康所应承担的传播责任、安全责任、监督责任与文化责任。
(二)政治性
传媒是阶级社会的舆论工具,这种鲜明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新闻责任较之其他责任,更具阶级性,更具政治色彩,而这主要通过舆论引导来表达和实现。在我国,传媒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因此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党负责、对大局负责是新闻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即使标榜新闻自由、传媒独立的西方国家,也无法掩盖传媒舆论工具的本质,在美国,传媒甚至直接参与到政治大选中,尤其是电视成了政治的比赛场地,电视直播的过程本身就是政治进程。在国际传播中,尤其在战争中,政治性更为突出:为了国家利益、为了政治需要,传媒甚至不择手段,大量炮制假新闻,误导视听,直接参与到战争进程中去,将新闻责任的政治色彩张扬到极致。(www.xing528.com)
(三)显著性
传媒作为大众传播工具,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它的言论一经传播,常常会被无限放大,产生惊人的“蝴蝶效应”[27]。这种一个极小起因经过一定时间、在其他因素的参与作用下能发展成极为巨大和复杂后果的“蝴蝶效应”,在火星人闹剧中得到了印证。1938年10月30日,万圣节前夜,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播出了广播剧《火星人进攻地球》,尽管这只是一个根据已经发表的科幻小说《星际大战》而改编的剧本,尽管广播中播音员再三重申这不是事实,只是一个广播剧,但成千上万的听众还是被活灵活现的故事蒙蔽了,他们信以为真,纷纷打电话给广播电台、警察局、政府部门,询问火星人是否正在进攻地球、是否已经在东海岸登陆。一些听众甚至匆匆收拾行装,向西海岸逃亡。传媒威力之大,与“蝴蝶效应”如出一辙。这意味着,无论传媒履行责任积极还是消极,无论是发挥正作用还是负作用,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力。责任之重,不言而喻。
(四)渗透性
在信息社会,信息就像水和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新闻信息亦如此,渗透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处角落。新闻信息的无所不在,也意味着责任的无所不在。就是说,新闻责任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上至国家军政大事,下到百姓生活起居,它既表现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所承担的重大安全责任、监督责任上,也体现在传播知识、道德教化的文化责任与传播责任上。随着传媒的进一步发展,新闻信息传播的容量、广度与深度也在无限延伸,新闻责任的渗透性与广泛性将日益强化。显然,传媒的责任,不独在汶川地震等突发性大事件,也在诸如“地沟油”这样关乎人民群众利益的日常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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