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学中,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社会与人,孰轻孰重?究竟是社会高于个人,还是个人高于社会;究竟是集体利益至上,还是个人目的为先?这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论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与理解,形成了对新闻责任的不同解释,即新闻传媒是对社会负责优先,还是强调个体的利益。对于人与社会、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如果以“谁服从谁”“谁决定谁”来下结论,未免过于简单化。因为在社会运行系统中,它们是统一的。
(一)人与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说,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发挥其全部潜能,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决定了个人的发展空间。社会越发展,越公正有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受益也越大。因此,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体现在另一方面就是,人对社会做出贡献,即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也给予他相应的回报。
(二)个人与集体的关系(www.xing528.com)
个人与集体之间存在着互为对方的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内在联系,它们是互为主客体的平等关系,集体作为主体要求客体的个人为之提供各种需要,个人作为主体同样可以要求集体提供各种需要。因此,在正常运行的社会秩序状态内,个人与集体之间不是简单的矛盾对立,而是和谐共存、协调发展的。集体的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个人的价值需要在社会中实现。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可能有个人自由。”[6]但无论如何,个体仅是社会集体的其中一部分,集体总是大于部分。当个体与社会集体发生矛盾时,社会集体有权利要求个人服从,但个人服从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服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牺牲”,因为集体的利益代表了个体的利益,个体的利益是集体利益的具体体现,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服从的本质是统一。同样,个人与作为集体组织的最高形式——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如此。当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无权要求国家,只能服从国家的利益,因为国家的利益代表了更多个体的利益。
马克思1835年在《青年人在选择职业时的思考》一文中,有这样一段精辟而深刻的阐述——“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该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马克思的论断,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于社会与个人的价值判断,也建构了新闻责任的社会学意义。正是基于这些理论,确立了新闻责任的价值取向,就是新闻传媒要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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