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反面是自由。新闻责任与新闻自由素来是一对看似对立的命题。给谁自由?给多少自由?决不是纯粹个人的或抽象的问题,而是与政治、经济制度等密切关联的社会问题。新闻自由不仅是一个新闻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命题。对此,萨缪尔·约翰逊说,“无限制的自由的危险与限制自由的危险,已经构成一个政治学上的问题,似乎人类理智迄今为止还无法解决。如果除了本国当局事前所批准的东西以外,什么都不能出版,那么权利就永远成了真理的标准;如果每个空想的革新家都可以宣传他的计划,那就将无所适从;如果每个对政府有怨言的人都可以散播不满情绪,那就不会有安定;如果每个神学的怀疑者都可以宣扬他的愚蠢想法,那就不会有宗教”[4]。
(一)新闻自由的标准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曾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①自由采访。即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具有采访、了解、调查并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及个人应给予便利,而不应进行阻挠。②传播自由。即新闻事件无论发生在何地,记者首先必须将采集的新闻传送到所属新闻机构,如果传送受阻,则被视作侵犯新闻自由。③出版自由。即报纸的出版与发行不受限制,否则,就是破坏新闻自由。④表达自由。即每个公民都有思想、言论自由,有权通过新闻传媒自由发表对时政的评论,对政府部门及官员的批评。
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还不足以说明实质,关键是这些自由的底线。毕竟,新闻自由不是一种孤立的价值观,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是如此。许多人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约翰逊曾这样说道:每个社会都有维持和平和秩序的权利,因此就有权禁止宣传报道带有危险倾向的意见。要说执政者有这个权利,这是用词不当,实际上是社会有这个权利,而执政者乃是它的代理人。执政者在限制他所认为的危险意见时,他在道德上或神学上可能有错误,但是他在政治上则是正确的。
(二)不同的新闻自由观(www.xing528.com)
西方这些关于新闻传媒表达自由的论述,显现了摇摆在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困惑。但这些表面的困惑并不能掩盖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新闻传媒究竟为谁服务、为谁说话?究竟维护谁的自由、究竟对谁负责?这些问题的实质决定了新闻责任的基本方向。
对于这一原则性的问题,中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诠释与理解。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认为,采访与报道的自由,必须用来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这成为他一生坚守不渝的新闻原则。作为一个曾在中国、苏联长期工作的战地记者,对于这种差异,他的体会也许更真切、认识更深刻——“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认为,它必须自由地运用一切传播手段为党的利益服务,并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这个政党宣称,它代表着‘全民’的利益,自然也就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它坚持只有共产主义和全民所有制才能使人类彻底解放的信念,并基于这种信念,从理论上论证了党对传播手段加以控制的必要性。与此相反的信念认为,事实和真理本身是比任何政党都更伟大的力量,只有公众都能自由地得到并使用传播工具,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才能够存在。这种信念被宣称为民主制度的基础。然而,如果掌握传播基本手段的官员和个人,在大家看起来只是运用这些手段传播那一部分符合他们私利的事实,那么,被称为‘民主作用’的基石也就破裂了,我们所讨论的两种制度不同点就消失了。”[5]
中西方不同的新闻责任观、不同的新闻自由观,其实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或者说不同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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