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同为受众权利。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初缘自新闻界。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但在新闻报道中,这两种权利常常发生冲突。
(一)冲突的原因
隐私权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常发生冲突,新闻以公开为要旨,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两者性质截然不同。隐私是新闻报道容易触及的内容,尤其在对一些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除了隐私权、知情权的对抗性,此外,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多元性、差异性,不同的人对隐私权、知情权有不同理解,在法律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权利之间冲突的普遍性,都容易导致冲突的产生。
(二)有哪些冲突
(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总是受众关注的焦点和媒体追踪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人。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权,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公众知情权,凡是涉及这个范围的,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可言。新闻传播者为了公众的知情权,会去探访“星”们的隐私,明星可能认为,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实际上这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冲突,背后就涉及权利的平衡。协调的办法就是要考虑:是满足个人的要求还是满足公众的要求。[40]
(2)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给予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样才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哪些应受监护权限制,哪些不受监护权限制,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媒体和记者的认识并不清楚。(www.xing528.com)
(3)隐性采访带来的问题。隐性采访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英国,近年来成为世界各国新闻界广泛采用的一种采访形式。隐性采访又被称为暗访,通常是在不暴露采访者身份的前提下,通过偷拍、偷录等特殊手段,对一些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进行采访,具有新闻事实可信度更高、舆论监督能力更强等特点。却因其特殊的、隐蔽性强的采访手段获取事实真相,而常常面临一些道德、法律方面的风险,由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如2011年沸沸扬扬的“窃听门”事件,使默多克的新闻集团陷入风雨飘摇之中,其下辖的、有168年历史的《世界新闻报》由于非法截取、窃听私人电话信息而被迫关闭。在此类案件中,首先牵扯到的是新闻侵权问题,主要涉及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多个方面。如不经被采访对象的允许,擅自闯入其私人生活,或在不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私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这些不当的行为都会给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伤害。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传媒及从业者为吸引受众眼球而无节制地使用隐性采访,致使人文关怀严重缺失,不得不面临道德层面的诘责与追问。
(三)如何协调两种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划出了一个界限,即新闻事业在报道与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有关的事务时,必须证明此项报道有故意或轻率的错误,才成为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这对于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律师项秀茹提出了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三个原则:①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②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③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但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41]依照上述三项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在解决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冲突时,对于凡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一般不得擅自公布;当然,隐私权人同意的除外。总之,在新闻报道中,若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法定知情权的冲突,依照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应以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原则。
对于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而言,关键是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把握好新闻传播的度,积极规避新闻风险,合理满足受众权利又不逾矩,努力做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与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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