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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权:意见自由、信息传递的权益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播权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机构都有自由表达、传播意见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一)传播权的由来法国学者达尔西最早提出了传播权的概念。近几年来普遍采用的听众点播、电话采访、电话直播等形式,为受众表达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某些发达国家的新闻媒介控制了信息传播的内容、流向与流量,而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得不到及时传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微乎其微,这是对受众表达权的一种侵犯。

传播权:意见自由、信息传递的权益

传播权,并非只是传媒所独有的权利,事实上,受众也享有此项权利。传播权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机构都有自由表达、传播意见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确认的一种权利。

(一)传播权的由来

法国学者达尔西最早提出了传播权的概念。1969年,他在一篇题为《电视转播卫星与传播权利》的文章中指出:总有一天人们将会承认一种比《世界人权宣言》中阐述的基本人权更重要、更全面的权利概念,那就是传播权。[13]达尔西认为,传播权是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终完善基本人权的一种权利概念。但从国际范围来看,这一权利概念仍有待完善。

(二)“告诉的权利”与“讨论的权利”

隶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在其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又称《麦克布莱德报告》)中,专门谈到传播权的问题,将其分解为“告诉的权利”与“讨论的权利”——

“告诉的权利: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交流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讨论的权利:交流应成为自由开放地答复、作出反应和进行争论的过程。这一权利可以保证集体行动的真正一致,并且使个人能够影响权威人士作出的决定。”[14]

(三)几种理论主张(www.xing528.com)

关于传播权的理论主张,可归纳为四种:

(1)传播活动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行为之一,人的生存与发展都有赖于这种传播行为,传播权应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2)传播权不仅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且应是公民的社会权利;(3)传播权不仅有利于个人个性的发展与完善,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促使人类的传播手段更好地发挥其功能;(4)传播权可以包含迄今为止人类已享有的所有社会性权利概念内容,如现今已被社会公认的知情权、接近权及有关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通信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概念。[15]

(四)传播权的中国版本

在中国,将传播权称为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权。它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传播权的界定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创作的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成员有权将自己的感触、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艺术、著述等活动表达出来,并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加以传播。

近几年来普遍采用的听众点播、电话采访、电话直播等形式,为受众表达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网络、手机新媒体的发展,为网民表达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权利的实现是不平衡的。某些发达国家的新闻媒介控制了信息传播的内容、流向与流量,而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得不到及时传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微乎其微,这是对受众表达权的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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