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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传播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受众与传播者作为微观层面的受众与传播者是相互依存、互动共生的。传播与接受构成这种流动的整体,是新闻传播得以完成的基础和前提;受众与传播者又是双向互动的,传而不通是无效的传播。当前传媒业的新变化,对传播者与受众产生了影响。但这种力量很容易被传播者操纵与曲解。受众的分化和分散似乎暗示了传播者控制力的丧失,对于传播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如何弥合差距,建立受众与传播者良好的互动关系?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传播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厘清新闻主体与新闻客体的关系需要从哲学上去探究根本。一般而言,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则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二者是统一的: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客体制约主体,主体又能动地反映客体。主体和客体统一的基础是实践。主体与客体又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还有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主体与客体的哲学语义,为我们认识新闻主体与新闻客体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与方向。显然,新闻传播主体与新闻传播客体之间是统一的,二者之间是传播与接受的关系、是满足与反馈的关系,是彼此影响、彼此制约的关系,它们统一于新闻传播实践。

(一)社会环境与新闻业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作为宏观层面的新闻传播客体与新闻传播主体,社会环境与新闻业的关系是统一的,是相互影响、彼此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面,社会环境的诸多因素影响着新闻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并制约着新闻业,新闻业的发展态势是对社会环境的真实反映与现实体现。新闻业不能逾越社会环境的现状,独立于社会之外。另一方面,新闻业通过信息传播影响着社会环境,积极的影响是推动或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消极的影响则是不利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秩序或阻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稳定发展。

正确认识社会环境与新闻业的关系,关键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明晰两点:社会环境决定了新闻业整体发展水平,新闻业不能僭越、背离社会现状;新闻业通过新闻传播活动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这主要取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立场与方向。

(二)政府、政党与传媒

作为中观层面的新闻传播客体与主体,政府、政党与媒体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互动性更强,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依赖。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政府组织通过制定政策,对传媒予以控制,实施管理;传媒则通过新闻传播活动,引导舆论,行使对政府政党的舆论监督功能。它们又是合作共生、相互依存的:政府组织通过新闻传媒,发布政令信息,沟通社会大众,提高政府执政效率和工作透明度,树立政府形象;传媒则及时反馈社情民意与社会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社会守望者的职能,积极引导舆论。

对于政府、政党而言,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关键是解决几个问题——

(1)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同时接受媒体监督。在中国,党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社会管理方式,媒体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性质不会变,党管媒体、党管舆论不会变。与此同时,作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还是媒体的监督对象。不能因拥有媒体管理权就拒绝被监督,也不能因接受监督就放弃管理,既要管理媒体,还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防止舆论监督权旁落。

(2)通过媒体传达政令,了解社情民意,同时掌握舆论主导权。倾听民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握历史发展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是党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前提。同时,政府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关注社会动态与发展变化,可以增强社会舆论引导的主动性,形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舆论导向。(www.xing528.com)

(3)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权力的异化。从来没有孤立的自由,自由向来是与责任相辅相成的。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会带来祸患,绝对的新闻自由会给社会带来损害。新闻自由不能逾越两条线:一是法律底线;二是道德准线。对于媒体而言,既要鼓励真实、客观、符合职业规范的新闻报道与行为,强调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也要从严把关,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找准坐标定位,牢记社会责任,不断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遵循政治规律,防止媒体权力的滥用。

(三)受众与传播者

作为微观层面的受众与传播者是相互依存、互动共生的。

(1)从传播与接受的角度,受众与传播者是新闻传播的两个重要构成因素,受众获取信息,以此认识世界、适应世界;而传播者,因能满足受众信息需求,得以生存和发展。传播与接受构成这种流动的整体,是新闻传播得以完成的基础和前提;受众与传播者又是双向互动的,传而不通是无效的传播。

(2)从生产与消费的角度,传播者生产、加工信息,受众消费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关乎受众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受众的工作与生活;受众对于信息产品的反馈与消费需求,也影响了传播者,促其不断调整生产方向,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满足受众需求是传播者的义务,真实、客观采访、传播信息、报道真相,则是传播者的权利;对于受众而言,则有公开发表言论、了解事实真相、接近媒体的权利,同时也有真实反馈传播效果、如实提供信息来源的义务。

(4)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当前传媒业的新变化,对传播者与受众产生了影响。丹尼斯在《受众分析》中谈到,第一种变化与生产能力和数量有关——出现了远比过去更多的媒介源、更多的传播者、更多的媒介产品、更多的传播手段、更大的渠道空间,以及对媒介消费者(受众)来说,在逐步降低的整个实际成本。第二种变化事关性质,以基于计算机的互动媒体为代表,提高了人们使用媒介的灵活性,也增加了受众免受管理与控制的可能性。[12]正如坎托所评论的:“作为市场的受众,而不是文化政治意义上的受众,对电视内容具有最强有力的影响。”但这种力量很容易被传播者操纵与曲解。理论上说,媒介的增长和传播手段的丰富,的确为“传播者”的更加多样化开辟了道路,亦为旨在争取受众的媒介竞争打开了大门。在这样的变化下,受众与媒介之间的联系在减弱,忠诚感在消退;受众群的规模更小,受众的关注度也更低了。尤其是新媒体的受众,时间与热情投入得更少。受众的分化和分散似乎暗示了传播者控制力的丧失,对于传播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

如何弥合差距,建立受众与传播者良好的互动关系?需处理好以下几点:传播者应将自身定位与受众联系起来,以积极的态度沟通、接触受众,满足受众需求,尊重受众权利,不断提高新闻传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传播有温度、有品质、有正能量的信息,积极引导,丰富受众生活,促进受众身心健康;受众应努力提高自身素养,不以满足需求为借口,以不良需求刺激传播者生产媚俗、低俗的信息产品;传播者理应分清受众需求与传媒底线之间的区别,坚守传播的品位与格调,真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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