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新闻传播活动主体或者新闻传播活动者,学界有多种观点。标准不同,认识不同。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按照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区分,新闻传播主体是指新闻传播者。而从广义上,有的学者认为,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分为:新闻源主体、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和新闻影响主体。[3]
在这里,探讨的是狭义上的新闻传播主体。新闻传播主体中的“新闻”与活动说最接近,是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本身,新闻传播主体是指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即新闻传媒。在这里,新闻传媒是集合概念,而不是单独概念。但“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却常常容易把表示一个集合体的集合概念,同表示由这个集合体的部分所组成的类的普遍概念混淆起来”[4]。要准确认识新闻传播主体,必须对“新闻传媒”有一个基本而全面的了解。
什么是新闻传媒呢?即从事新闻信息传播的媒介。那么何为媒介?麦克卢汉说,媒介是人体的延伸,媒介即讯息。汉语中的媒介,意思是“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最早见于《旧唐书·张行成传》“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在词源意义上,“媒”最初有“吸引”“婚姻介绍人”的意思,后来演化引申为中介、导致、招引之意,进而引申为工具之意。媒介中的“介”则指“处于两者之间”,如《左传·襄公九年》“使介居二大国之间”,“介”又有“介绍”之意,如李康《运命论》“其所以相亲也,不介而自亲”。英语中的媒介(medium)一词,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应用,主要含义是: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体、手段和工具等。因此,新闻传媒就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的工具。在这里,我们研究的主要是从事大众传播活动的新闻传媒。按照美国传播学者的定义,一种传媒使用的人数达到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才能被称为大众传媒。在美国,达到5000万人使用的界限标准的大众传媒,广播用了38年,电视用了13年,有线电视用了10年,而因特网只用了5年,到1998年底,美国的网络用户已达6200万。因此,因特网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传媒”被提出。(www.xing528.com)
“大众传媒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都在起着这个单一的传播者的某个部分的作用,因此他们都对产品施加影响。有关内容的业务人员——作家、编辑、演员、节目监制人等所起的作用当然是最基本的。”[5]本章中“新闻主体”指的是从事大众传播的新闻传媒,这不是一个单独概念,而是集合概念。在现实社会中,它涵盖了新闻业、新闻传媒到新闻从业者这样一个从整体到局部直至个体的三个层次。它们之间的归属关系犹如大海、河流与水滴,彼此息息相通、休戚与共,荣辱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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