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新闻观源于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争取出版自由而与封建专制王权所进行的艰苦斗争。从18世纪盛行起来的自由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闻责任理论,到此后的发展理论,在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演进下,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资产阶级新闻观也不断得以修正与调整。
(一)自由主义理论
在欧洲封建专制时代,作为威权主义政治气候下的产物,传媒被视为王权和国家的公仆,任何时候都应该为当权者负责。这一思想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媒制度创立了一种原型。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为了争取出版自由,从中世纪以来盛行的主张绝对权力、将报刊作为国家工具的集权主义理论下挣脱出来,西方新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同封建专制王权进行了艰苦的斗争。新闻自由主义由此在欧洲诞生,并在美国盛行。在18世纪,传媒理论完成了从威权主义向自由至上主义的转变,到18世纪末,各国基本法都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奉为圭臬,并以宪法形式予以保护。在这场斗争中,约翰·弥尔顿、托马斯·厄斯金、托马斯·杰斐逊、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发挥了重要作用。
(1)观念的萌芽与发展。1644年英国诗人、政治家约翰·弥尔顿向国会提交了一篇富有激情的演说词,这篇争取言论自由的战斗檄文即《论出版自由》。其主要论点是:①人是理性的动物,应当相信读者有判断是非的能力。②检查官的水平往往低于作者的水平,因此,对出版物的事先检查制度有害无益。③禁止思想物的出版是徒劳的。从弥尔顿的思想出发,发展出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本原则:意见的自由市场与观点的自我修正。此后,托马斯·厄斯金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新闻观。他在为出版商潘恩辩护而出版的《人的权利》中阐述了立场:
我要将这样一种观点作为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它,新闻自由就是一句空话。每个人,只要不是故意欺骗他人,而是尝试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启发他人,即便他的观点有错,但只要对他来说是真理,就应该允许他把自己的观点公布于全民族的普遍理性之前,不论这个问题是有关政府的一般性问题还是我们自己政府的特殊问题。[29]
对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来说,自由是成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思考和行动的权利,只要他的这种做法不会危害到其他人。他对于表达自由的认识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①如果压制了某种观点就等于压制了真理。②一个错误的观点可能包含达到全部真理所必需的那一点点真理。③即便人们通常接受的观点是全部真理,他们也习惯于将这种观点作为一种先入之见而不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它加以掌握,除非他们被迫要维护这一真理。最后,通常被接受的观点如果不一次次地与其他观点论辩,就会失去活力,失去对人们行为和性格的影响力。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强调了个人表达自由的重要性——
假定全体人类仅仅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30]
(2)制度的确立:《人权法案》。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力求将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他将英国的法条主义和传统主义和更激进的法国理性主义融为一体,希望建立一个既能保障个人安全又能提供公平机会的政府。杰斐逊坚信,虽然公民个人在运用理性的时候可能会犯错误,但大多数人作为一个整体时必然会做出正确的决定。为了推动这个过程,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必须受教育,必须了解社会信息,传媒是重要的信息来源和向导,而要想在民主社会中正确发挥其功能,传媒必须不受国家控制。
确立自由至上的新闻制度并非易事。发生于18世纪、为确立新闻自由原则的两次斗争对传媒产生了影响。一是有关煽动诽谤罪,二是有关传媒报道政府活动的权利。一个相关问题引发了更为重要的讨论,即出版商能否以被认为有害的文字包含了真实准确的内容为由,来证明这种出版行为是合法的。当时,法学家们普遍认为,无论言论是否真实,只要伤害到政府就应该受到惩罚。这场争论,最终是自由主义获胜,确立了真实性可以作为辩护手段的原则,这在美国宪法与英国1843年议会法案中得到了体现。《人权法案》采纳并制定了确立新闻自由的条款。在早期的《人权法案》中,有关新闻自由的表述位于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之前,大多数讨论中新闻自由比宗教问题更不容易引起争议。但《人权法案》对于新闻自由的表述是笼统的,只有一点达成共识——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许多限制的。如何对传媒加以合理的控制,为新闻自由界定一个界限,是困扰自由主义的一个难题。时至今日,对于政府控制和规制各种类型大众传媒的合理范围这一问题,依然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
(3)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内涵。自由主义理论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要求和利益诉求。
主要内涵:①媒体不受政府的干涉。政府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干涉、收买或控制报刊,唯一措施是保护新闻自由。②媒体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报刊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第四势力。③“自由意见市场”和“自我修正”理论。让人民大众和各党派都利用报纸充分自由地表达各自的意见,前提是给予人民各项事务的充分信息。④对事实的信念。报道的最终目的是客观地反映现实,让人们对外部世界形成独立的见解。客观性报道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在新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将威权主义理论中人与国家的位置对调,人不再被看作是受别人主宰和指挥的附属品,而是一个有理性的个体。传媒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一个呈现论据和争辩的机构,因此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从弥尔顿到贺尔姆斯,新闻自由理论一直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判断原则的优越性以及真理不受约束即能战胜一切的原理,但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并不能掩盖或解决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突出表现在:无法给新闻业、大众传媒及从业者提供一个严格的标准,即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区分自由与滥用自由缺乏一个固定的、一致性的参照,它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结果必然导致新闻权力的扩张与膨胀,滥用新闻自由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不断遭到侵犯。
(二)社会责任理论
任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都反映了活生生的现实需要。社会责任论出现于20世纪的美国,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媒体发展以及公众意识密不可分。当资本主义步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后,新闻业、传媒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新闻自由理论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作为顺应时代变迁的社会思潮,社会责任论的问世,对传媒的功能与角色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与深刻反思,企图走出传统的困境,为发展迅速的新闻业、传媒做出契合实际、更令人信服的说明。
(1)背景:垄断与集中。进入20世纪,当资本主义逐步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垄断资本的兴起,使美国媒体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垄断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使传媒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二是减少了竞争空间,使新闻自由成为少数人的自由。一方面,报业变成了被几家庞大的报业集团所控制,一个社区通常仅有一两家日报。由广告支撑的报业经济学为想创建新的报纸的人设立了高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这样创办媒介的“自由”经过资本的制约以后,就变得“不自由”,也不平等了。垄断使新闻业、媒介高度集中,媒介拥有权集中在少数个人和公司手中。而垄断的起点和归宿都受着资本——金钱的支配和控制。这种垄断虽然使广大受众得到了更多的休闲文化和享受新技术带来的便利与实惠,但对社会的影响和新闻理念的冲击令人忧虑。实际上,“垄断资本”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经济基础,无产阶级和其他进步报刊是难以维持和发展的。尽管美国宪法保障“新闻自由”,但那些小报或独立的报纸在这个市场上微乎其微的声音,常常被那些金字塔般庞大的传媒集团震耳欲聋的强音所淹没。另一方面,垄断使得大众传媒的竞争减少,同质性增强,多元化的声音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传播新技术给全国性杂志、唱片、电影、广播和电视产业带来了迅猛的发展,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日渐壮大,新闻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变成了高度集中的产业和巨大的利润机器。这些都对民主构成了威胁。
(2)现实:自由的变形与扭曲。资产阶级在向封建专制主义者争取新闻自由时,曾把它勾画得十分理想。然而,现实的新闻自由,其运作虽需要新闻自由的理想来支撑,但实际境况却与理想相去甚远。为什么?因为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其实是商品交换中的自由因素在政治上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新闻自由事实上是资本的无上特权。这一点,列宁阐述得十分明确:资产阶级出版自由就其实质而言,是有钱人的自由,“就是富人有出版的自由,就是由资本家霸占一切报刊。这种霸占的结果是使包括最自由的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一切地方的报刊实际都成了被人收买的报刊”。[31]这样出版自由就显而易见地转变为有利于资产阶级舆论的自由。
当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之后,新闻自由就变得更为扭曲与狭隘。传媒的高度垄断、话语权的高度集中与超乎想象的影响力最终造成了一个结果,就是交换消息和意见的言论市场已被少数经济、企业财团把持,操纵在少数人的手中,间接危害公众服务以及民主政治的基础,因此有先见之明的普利策在1904年发表的一篇名为《新闻学院》(The College of Journalism)的文章中,就曾警告说:“如不怀有恪尽社会责任诚挚观念,将不能拯救新闻事业,以免沦为商业利益的附庸,一味寻求自私的目的,并与公共福祉为敌。”[32]显然,垄断使得大众传媒的竞争减少,同时传媒在传播过程中更多的是站在某一个利益集团少数人的立场上。这些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公众利用报纸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渠道仍然有限;另一方面,能够拥有和控制新闻生产的人却不能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的要求。
同时,传媒对权力听之任之的放任自流,使新闻自由逐渐演变成掌握新闻自由权的媒介精英们自以为是、充满偏见的自由主义。他们常常以貌似客观报道的手法,传播、宣传他们尊崇的价值观。美国著名律师达罗批评说:“我们独立的美国新闻界享受着无拘无束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扭曲和曲解新闻的自由。这是美国人民在获得自由的道路上所遇到的障碍之一。”[33]长期形成的报界垄断,引起其他传媒的竞争,新闻自由是这种垄断的组成部分,它抹杀了垄断的特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期待的‘新闻自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一个用来保护和支撑公民有效地发出不同政治声音的媒介体制被变形为一个保护媒介商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一个没有竞争力的市场上寻求最大利益的保护伞,在这保护伞下,他们没有对公众的责任。”[3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杰·哈里斯则把新闻工作者的责任与古代雅典的民主思想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当今世界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增大,许多传媒的吞并和集中,使传媒垄断越来越严重,新闻自由已越来越受限。在激烈竞争的今天,只要能够吸引更多的受众,媒体可以不惜工本,降低职业道德标准来迎合受众的需要,满足受众的感官,这是全球普遍性的问题[35]。显然,他们所推崇的自由主义,在现实社会中越走越远,已背离了最初的理想。
(3)困境:批评与质疑。对民主政治曾有贡献的自由主义,渐渐为社会大众所不满,并遭到了广泛无情的抨击。在1859年出现了第一本攻击报刊的书。及至20世纪,这种抨击更为激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传媒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其巨大的力量,在政治与经济上传播自己的意见,损害反对的意见;传媒为商业利益服务,广告甚至影响了编辑内容;对抗社会变革;危害了社会道德;侵犯了个人隐私;损害了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新闻自由理论不断遭到质疑与批评,相关的争论也不绝于耳。对新闻业、传媒权力膨胀及滥用自由的批评,最终归结为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长期以来奉行的自由主义传统在现实面前苍白无力,已无法自圆其说。显然,作为启蒙时代的产物,新闻自由理论所赖以支撑的简单概念已经失去了普遍意义,当一种理论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时,就意味着要么变通,要么被抛弃。
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主张有限制的新闻自由、承认政府对新闻业干预和控制的新闻观念,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定《报业法规》,提出报纸的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主席C.约斯特著《新闻学原理》一书,指出报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R.M.哈钦斯主持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经过调查,发表了《自由与负责的报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等调查报告,运用了“社会责任论”这一概念。英国皇家报刊委员会也在1949年提出报告,强调报业的社会责任。1956年美国新闻学者W.施拉姆等人撰写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观点。(www.xing528.com)
1946年12月,针对美国新闻业现状,“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书,1947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这份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报刊》的报告书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提倡自由而负责的报刊,主张新闻自由应以社会责任为规范,媒体对社会有责任提供确实和重要的消息,如果媒体忽略它的公共责任,政府可有限度地控制,同时新闻媒体在行使社会责任时,要进行自律,注意职业水准的品质,致力于客观公正的报道,使人人有使用媒体的权利。
新闻自由委员会还认为,要挽救自由主义所造成的危机,必须由政府、新闻界和社会大众这三方面合作努力,才能成功。委员会还认为,新闻界本身和社会大众做得越多,需要政府插手的地方就越少。这份报告系统阐述了新闻自由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的思想,阐释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从根本上奠定了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标志着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
1956年,美国教会全国委员会汇编出版了《报刊的四种理论》[36],西奥多·彼德森撰写的《报刊的社会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的概念和命题,系统勾勒了社会责任理论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理性、人与社会、新闻自由及政府与传媒是社会责任理论的理论基础;而社会责任理论的目标是使媒体兼顾自由与责任,使社会的各种功能充分发挥,以确保人类获得更多的福利。
社会责任理论是对新闻自由论的修正与延续。作为西方20世纪的新闻思潮,社会责任理论其实是传统理论上一个新思想的接枝。它不再把新闻自由看成是人人都可享有的,并且不受剥夺的、绝对的“自然权利”,而是强调新闻自由是一种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基础的“道德权利”,它要求传媒要在对社会负责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完全是在救助自由主义的缺失,在这一理论下新闻自由成了一种积极的自由。从构成要素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责任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之间一种无法割舍的关联:①关于理性。扬弃理性主义的乐观看法,承认人有欲望及非理性的一面。因此,媒介的自由放任将导致不负责任的后果。②关于人与社会。放弃以自我为中心的伦理观念,认为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③关于新闻自由。自由是伴随义务和社会责任的道德责任,而不是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新闻自由不仅意味着保护传媒的自由,也意味着保护作为受众的广大社会成员的自由。④关于政府与传媒的关系。政府不能只允许自由,还必须积极促进自由,在必要时应当进行帮助或采取行动,使传媒做得尽量完善,保护公民的权利。⑤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关于传媒性质和职能的观点。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传媒是“自负盈亏”、不受政府干涉和控制的“私人企业”,强调“超然独立”“监督政府”;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传媒要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对社会负责,实行“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社会责任理论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并不否定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基础,但怀疑自由主义理论崇尚人类理性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目标不是寻求真理,而是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欲望。它还怀疑自由主义理论提出的“观点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等理论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责任理论提供了新闻业行为规范的理论依据,成为西方国家乃至世界新闻界的一项行为规范,许多国际组织及各国新闻行业组织都将其列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社会责任理论对传媒如何为公众服务提供了建议,认为传媒应该实现下列政治功能:提供信息、启迪公众以使公众能够自我管理、监督政府。传媒如果逃避民主的责任将会失去新闻自由,传媒应该以道德、民主和自我防卫来提高自己的表现[37]。显然,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则精神,而是运用新观点,对新闻自由、传媒与公众、政府的关系重新进行阐述:积极的自由观代替了消极的自由观、不受政府控制改为政府适当地协调、对理性的理解更为现实。突出强调了传媒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它既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延续,也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
(三)批判与发展
社会责任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与模糊不清的概念,对于新闻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操作议题,无法进行清晰的回答与说明。
(1)矛盾与缺陷。①垄断集团对于新闻业、传媒的控制与独占,是否会威胁新闻自由?政党、社团对新闻自由的影响程度有多大?这是衡量责任所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②在个人、国家与政府面前,该如何协调维护国家利益、保持伦理道德与尊重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如何区分国家机密与公众知情权?如何划分采访权利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③如何解决客观真实在理论与实际上的困难?新闻报道的“准确”标准如何界定?在新闻报道中如何保持客观的立场与公平的态度?④新闻报道是以受众所欲(What is wants?)为主,还是以所需(What is needs?)为主?受众趣味的高下、好坏应以什么标准尺度加以划分等……面对这些问题,社会责任理论的自身缺陷与矛盾使之无法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回答。
中国学者认为,社会责任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将本应属于社会控制的要素不恰当地或者说是错误地转移到道德约束的领域;社会责任理论的内在矛盾是,在对传统的抽象的人性和人的理性提出怀疑和指责的同时,又把解决现实问题的希望重新寄托到抽象的人性和人的理性上。有的学者还指出,社会责任理论既要克服传媒私有化带来的种种弊端,又要千方百计地维护传媒的私人占有;既要防范政府干预传媒,又要呼吁政府约束新闻传媒,因而使这种理论陷入无法自拔的矛盾之中[38]。有学者则认为,随着民主参与理论的提出,西方社会责任理论将终结其最后的历史使命。美国学者鲍勃·考德威尔提出,在新闻机构内部设置意见调查员或读者代表,使新闻传媒公开、广泛地接受公众监督,加强自律,形成一种促进新闻传媒开展自我批评、强化新闻责任感的新模式,希望借此能独辟蹊径,力促传媒实现社会责任。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研究案例是,赫伯特·阿特休尔的《权力的媒介》以及美国伊利诺大学伯里(William E.Berry)等人的《最后的权力:重议报刊的四种理论》。
(2)批判与改造。1984年,批判学派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赫伯特·阿特休尔的著述《权力的媒介》出版,这是美国新闻界继《报刊的四种理论》后又一重要理论著作。他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考察了三种媒介体系,从价值观和信仰的角度考察了生活在三种不同体系中的新闻工作者。在分析世界各地不同的新闻媒介体系后,阿特休尔形象地把它们比作一部含有不同主题、旋律和节奏的交响乐,进而把这部分交响乐划分为三个乐章:“市场经济世界”乐章、“马克思主义世界”(计划经济)乐章和“进步中的世界”(发展中世界)乐章[39]。在三个不同的世界,新闻自由的含义被各自界定,传媒的社会功能与责任也各不相同——
在“市场经济世界”中,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介不屈从于权力,不受权力操纵,也不需要国家新闻政策来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新闻记者不受任何外界控制。在新闻自由保障下,新闻事业以追求真理,公正地为人民服务,尽社会责任为目的。新闻媒介力求获得真理并反映真理,以非政治方式进行告知或教育,努力做到公开客观。在“马克思主义世界”里,阿特休尔认为新闻事业的目的在于寻求真理,尽社会责任,以政治方式教育人民,统一观点并争取盟友。新闻媒介不仅要客观报道现实,促进实际变革,而且担负着改变错误意识,教育工人使之具有阶级觉悟的责任。媒体也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和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的文化需要。新闻自由需要一项国家性的新闻政策,以便保证形式的正确。在“进步中的世界”中,新闻自由指的是新闻工作者的心灵自由,它的重要性仅次于国家的存亡,因而需要一项国家性的政策来对自由提供合法保障。新闻事业的职责在于服务真理,尽社会责任,通过寻求与政府合作来服务民众,为各种有益的目的进行改革。因此,新闻媒介是争取和平、有益于社会变革的工具,能够沟通记者与读者之间的双向交流。[40]
阿特休尔的批判模式对“四种理论”的经典分类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一些天真想法:他们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实世界,自由地追求真理,而其他体系中的新闻工作者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对于西方顶礼膜拜的新闻自由,他得出结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新闻媒介都没有展现出独立行动的图景,而是为那些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提供服务。”[41]
1995年,美国伊利诺大学的威廉·伯里(William E.Berry)等人撰写的《最后的权力:重议报刊的四种理论》,对曾经广为流传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提出批判,标志着新闻研究开始摆脱冷战的影响和两极思维的局限。书中指出了四种理论的缺陷与矛盾,认为它提供了历史和理论的根据去质疑自由主义的世界观,但没有提供一种替代选择。这8位学者从历史、理论两个视角细致地分析了“四种理论”的构成。他们认为,《报刊的四种理论》的一个根本缺陷是,把自由和控制仅仅限定于政治层面,将它们作为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征来描述,却基本没有考虑其他形式的权力;国家与传媒的对立(或者说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正是架构《报刊的四种理论》的基本二分法;“四种理论”以一种有效而不公平的方式论述马克思主义。
(3)解构与发展。事实上,许多新闻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并继承“四种理论”,从而创建了自己的理论模式。在这些模式下,社会责任理论被解构重组。
美国学者威廉·哈切登在对《报刊的四种理论》改造的基础上,创建了革命理论和发展理论。1981年,在著作《世界新闻面面观》(The World News Prism)中,他提出了自己的五种报刊理论模式。以“四种理论”为基础,哈切登保留了集权主义传播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传播理论,将自由主义传播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合并为“西方理论”(Western Concept),此外还增加了革命理论(Revolutionary)和发展理论(Developmental)。在哈切登看来,“发展理论”是集权主义的变化形式。“发展新闻学”的拥护者认为,大众传播应为发展经济、扫除文盲和政治教育服务;大众媒介必须拥护政权,否则就会阻碍国家建设的发展。因此,发展理论要求,就算是驻外记者,也必须服从本国权力机构的管辖。发展理论强调大众传播在国家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为信息必须用于推动整个国家的事业。相对于这个目的而言,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就不那么重要了。
罗伯特·毕加德的综合模式。1985年,罗伯特·毕加德(Robert Picard)的论著《报刊与民主的衰落》(The Press and the Decline of Democracy)问世。该书在继承“报刊的四种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了哈切登把自由主义和社会责任论归纳为“西方理论”的做法,同时创建了“民主社会主义”(Democratic Socialist)理论[42],毕加德在书中写道:“在民主社会主义理论中,媒介被视为人民的工具,是公用事业;人民的呼声、愿望,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表扬和批判,都可以通过它得以广泛传播。”在这种思想体系中,“媒介的运行是为了公民的需要,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43]。“这种体系下的媒介所有权将通过基金会、非营利性社团、新闻从业人员联合会和其他集体组织归公共所有,并不以营利为目的。”[44]这种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一样,要求媒介有多种声音,能发表不同的意见。
1997年,芬兰学者卡尔·诺登斯特伦(Kaarle Nordenstreng)提出了媒介研究的“五种范式”[45]。2000年科伦和朴明珍主编的《去西方化媒介研究》首次对媒介理念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性比较研究,并将其置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语境)之下,突破了将“二战”以来的历史分为“冷战/后冷战”的二分法:①转型与混合社会理论;②威权/新自由主义社会理论;③威权/管制社会理论;④民主/新自由社会理论;⑤民主/管制社会理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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