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勖十二律笛的内径格局,史料中没有具体记载,由此引发了后来律笛管材究竟同径还是异径的究诘。陈正生、王子初先生等都曾不辞辛劳地借实验对此作了探究,答案为律笛各管的内径应具异径格局。[23]
其实在《宋书·律历志》中一直存在着此项的线索。记载提及荀勖曾提取御府收藏的二十五根律管,还评议称其中与杜夔、左延年有关的那三支规格“合律法”。杜夔曾担任东汉朝廷的雅乐协律郎,作为掌控乐律的乐官,他设置的律管应符合汉朝颁布的制度,具体规矩在《汉书·律历志》中也有明确记载:
“黄钟九寸”,“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之章数,黄钟之实也。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三国魏孟康注:“律孔径三分,参天之数也;围九分,终天之数也”。
“为三百六十,当期之日,林钟之实”。孟康注:“林钟长六寸,围六分。以围乘长,得积三百六十分也”。据此林钟律管的内径为两分。(www.xing528.com)
“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太簇之实也”。孟康注:“太簇长八寸,围八分,积六百四十分也”。[24]据此,我认为,上述“起十二律之周径”的表述应是指最长的四具管律取三分口径;最短的四具管律取两分口径;而居中的四具律管则取两分七厘口径的十二律律管管径分配范例。
杜夔后为曹操所用,《晋书·律历志》记载:“汉末天下大乱,乐工散亡,器法湮灭。魏武始获杜夔,使定乐器声调,夔当依尺度,权备典章”。[25]我认为杜夔当年“当依”的“尺度”,一定会相当尊重汉代律管的这一异径分配格局。既然实例在手,加之《汉书》等典籍中的相关记载,使荀勖等对十二律笛管材的异径挑选能有案通融。至于荀勖律笛的管径到底如何分配,史料中仅有沈约注称:“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我认为至少在保证各支筒音能被顺畅吹出的范围。御府中那三支与杜夔、左延年有关的律管作为样本,最终也被收藏于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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