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律历志》记载,京房在某年某月的一日、五日、六日、七日、八日的五天中,曾逐次实施过“候气术”,这从幸存的六十律数据记载中可以找到证据。京房对六十律的“律”(律管)律数长度表达以寸、分、小分等单位;[29]而对“准”则取尺、寸以及以律大数来取代“分”的方式。律大数是古代为避免运算小数点的麻烦,按311=177147把黄钟律扩大至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大数的举措,这样可方便地以整数来表达三分损益运算所得的诸律律数。[30]在中弦九尺的长度内,寸、分的单位刻度还比较容易分辨。京房把却“分”的单位折算为律大数来表达,无疑是一种舍简就繁的做法。其间应隐藏了京房某些不便明示的用意。以下折算京房六十律中“律”,“准”的十二律尾数数据进行对比,其余四十八律的律数尾数数据,则被安排于本章“附录”。
《后汉书·律历志》:
“黄钟,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钟。黄钟为宫,太簇商,林钟徵。
一日。律,九寸。准,九尺”。[31]
177 147(黄钟九寸的律大数)÷9=19 683(律的每寸大数)
19 683(律的每寸大数)÷10=1 968.3(律的每分大数)
1 968.3(律的每分大数)÷10=196.83(律的每小分大数)
“大吕,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则。大吕为宫,夹钟商,夷则徵。
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3=590.49(律小分三的律大数范围)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2=393.66(律小分二的律大数范围)
5 508÷10=550.8(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590.49(律)>550.8(准)>393.66(律)
“太簇,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吕。太簇为宫,姑冼商,南吕徵。
一日。律,八寸。准,八尺”。
“姑冼,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应钟。姑冼为宫,蕤宾商,应钟徵。
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准,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1=196.83(律小分一的大数)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2=393.66(律小分二的大数)
2 187÷10=218.7(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393.66(律)>218.7(准)>196.83(律)
“中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
上生执始。中吕为宫,去灭商,执始徵。
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准,六尺六寸万一千六百四十二”。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6=1 180.98(律小分六的大数)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5=984.15(律小分五的大数)
11 642÷10=1 164.2(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1 180.98(律)>1 164.2(准)>984.15(律)
“蕤宾,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吕。蕤宾为宫,夷则商,大吕徵。
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准,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2=393.66(律小分二的大数)(https://www.xing528.com)
4 131÷10=413.1(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413.1(准)>393.66(律)
“林钟,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簇。林钟为宫,南吕商,太簇徵。
一日。律,六寸。准,六尺”。
“夷则,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上生夹钟。夷则为宫,无射商,夹钟徵。
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2=393.66(律小分二的大数)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1=196.83(律小分二的大数)
3 672÷10=367.2(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393.66(律)>367.2(准)>196.83(律)
“南吕,十四万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冼。南吕为宫,应钟商,姑冼徵。
一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强。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3=590.49(律小分三的大数)
6 561÷10=656.1(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656.1(准)>590.49(律)
“无射,九万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吕。无射为宫,执始商,中吕徵。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准,四尺九寸万八千五百七十三”。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9≈1 771.47(律小分九的大数)
18 573÷10=1 857.3(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1 857.3(准)>1 771.47(律)
“应钟,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宾。应钟为宫,大吕商,蕤宾徵。
一日。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33
196.83(每小分的律大数)×4=801.9(律小分4的大数)
8 019÷10=801.9(准的分单位换算大数)
801.9(准)=801.9(律)
据以上可判断京房为确定“准”中弦的六十律刻度,除计算外还对算定的律管以“候气术”进行过微调。上述“准”的律数刻度比“律”(律管)的律数长度稍长的倾向,我认为是由“受气”时产生的律管管口校正量所导致。“准”的中弦长度为九尺,故寸、分的长度明晰可见。京房以律大数来取代“分”的单位,目的只为掩蔽“准”与“律”(律管)因“候气”而产生的细微差距,以利于六十律能名正言顺地成立。汉初每年要执行“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冬至夏至)乃候灵台[33],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历”的制度,表明了当时朝廷对六十律的认可。这里要补充的是,我认为冬至、夏至的灵台六十竹律候,必会同时奏“准”。因让音律与时辰同应的建议在当时具充分理由,故“飞灰吉兆”年年会在二至之日实现。
河南洛阳东汉灵台复原图
可惜京房身后,他的“准”和“候气术”很快被遗忘,上述数据中隐伏的真相也再没有被人关注。
《后汉书·律历志》记载:“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宣。宣通习,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非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为能传崇学耳’。太史弘试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候部莫知复见。熹平六年,东观[34]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辩清浊者遂绝。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35]这段史料揭示了元和元年(84年)汉章帝下诏对“准”法的最后一位传人严宣,举行过一场考查,只是随机吹奏十二律管以供听觉辨认,本身就与“准”法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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