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存先秦典籍中,有关龠的记载极其简扼,几乎都仅为单字。这是当时以竹简载文的条件所致。因简牍编册,体积很大,如先秦典故所称的“学富五车”,有学者将五车载量的简册,换算为后来的纸书,不过是通常的十几册。难怪先秦文人用字,会极其吝啬,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篇幅。这种文风使当时文人在书写时,会对一些已经见载的事物,仅书其字,省略解释。我怀疑,当时五经之一,已佚失的《乐经》上,应该对龠有所解释。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颁布《挟书律》,焚毁五经,禁民间藏书,此法一直执行到汉惠帝四年(前191年)才予以废除。记载的简扼,及乱世毁损造成的文献链残缺,加上时过境迁,器物发生变异,使龠的原貌在西汉已沦为疑案,当时的一些学者对龠的有关注训措辞十分暧昧就是证据,如毛亨(西汉初人士,生卒年不详),仅注“六孔”。而杜子春(约前30—约58年),郑司农(?—83年),班固(32—92年)等两汉交汇期的学者,则干脆回避。今天我们能接触到的比较详细的龠训,多出于东汉学者的笔下。这与当时朝廷推动儒学普及化有关,因普及则必涉及对周代遗籍进行注释。以下谨选摘两汉时期的主要龠训,按时序排列如下:
1.仅称龠六孔:西汉毛亨注释。《诗·邶风·简兮》:“左手执籥,右手秉翟”。毛传:“籥,六孔”。唐代孔颖达正义:龠“以竹谓之,长三尺,执之以舞”。[6]
2.黄钟之龠:东汉班固撰文。《汉书·律历志一》:“量者,龠、合、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7]
3.指笙:东汉许慎(约58—约147年)解读。《说文·竹部》卷五上:“籁,三孔龠也。大者谓之笙,其中谓之籁,小者谓之箹”。[8]下面会提及,这是汉儒中,最接近真相的一训。
4.指竹管,东汉许慎解读。《说文·龠部》:“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从品侖,侖,理也。凡龠之属皆从侖”。[8]
5.指篴:东汉郑玄(127—200年)解读。《周礼·春官·笙师》:“笙师掌教龡、竽、笙、埙、龠”。郑玄注:“杜子春读笛为荡涤之涤,今时所吹五空竹篴。玄谓:籥如篴,三孔”。[9]365
6.竹管:东汉应劭(约153—196年)解读。应劭《风俗通·声音》:“籥,乐之器,竹管,三孔,所以和众声也”。[10]
7.指籁:东汉高诱(生卒年不详)注释。《吕氏春秋·遇合》卷一四:“客有以吹籁见越王者。羽角宫徵商不缪”,高诱注:“籁,二孔籥也。缪,五音无失也”。[11](www.xing528.com)
8.如笛:晋代郭璞(276—324年)注释。《尔雅·释乐》:“大籥谓之产”。郭璞注:“籥,如笛,三孔而短小”。[12]
9.指七孔笛:三国魏张揖(生卒年不详)解读。张揖《广雅·释乐》卷八下:“龠谓之笛,有七孔”。[13]
以上众说不一的龠训,正透露了当时对这种乐器的认识面临着一个依据残缺的窘局。先天不足,决定了上述诸训,或误或残。根本谈不上“确凿”。
综上诸说,其实可归纳为“类笙说”和“类笛说”两类。由于“类笛说”势众,后来遂成主流。这从后朝各代的复古制品可鉴。
民国初,甲骨学兴起,按龠字的象形,出现了龠为编态构造的新解。此“编管说”也存分歧,这里选杨、郭二公的主张陈示。
其一,称龠类排箫。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籥,卜辞中作、,象编管吹奏乐器之形,可能是后来排箫的前身”。[14]据《周礼》的记载,[1][9]籥、箫虽同具编态,却属不同的气鸣方式。按籥,龢(小笙)字根同一的现象,籥应属簧振气鸣乐器,排箫则属边棱气鸣乐器。
其二,指龠类笙。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和言》上册:“案‘龠’字《说文》以为‘从品侖,侖理也’”,“从‘’象形,象形者象编管之形也。金文之作若者,实示管头之空,示此为编管”,“知龠、籁为比竹,则知其大者自当为笙”。[15]更完整的摘录请见本章附录一。我认为,郭说虽有不足,却是接近真相的一说。但近些年,郭公的“龠系编管说”遭遇了很不公平的批评,甚至被归纳为“异说”。[15]原因是有一种“贾湖骨笛即龠说”盛行,而“龠系编管说”恰恰站在它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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