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前述,“管子法”完全能通演十二律,但记载中却止于五音,我觉得原因不外乎有二:
1.为压缩简册的篇幅。
2.为与管仲借井测音的实验呼应。《管子·地员》记载:“五施,五七三十五而至于泉,呼音中角”;“四施,四七二十八而至于泉,呼音中商”;“三施,三七二十一而至于泉,呼音中宫”;“再施,二七十四至于泉,呼音中羽”;“一施,七尺而至于泉,呼音中徵”。“凡听徵,如负猪豕觉而骇;凡听宫,如牛鸣窌中;凡听羽,如鸣马在野;凡听商,如离群羊;凡听角,如雉登木以鸣,音疾以清”[20]。作为政治家的管仲重视农业,曾挖井考察水质以利种植。因井柱如管,故管仲也曾随井的加深,在井口呼喊,凭回音来判断音高。无非是为当时音乐与天道相互感应的认知充实些依据,但此类做法主观因素很强,辨五音已属勉强,欲及十二律不啻妄图。
【注释】
[1]文渊阁《四库全书·通雅》857册,方以智:“古有一弦之均,以均众声”。台湾商务印书馆p590
[2]浙江书局版《管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9月版p173
[3]《管子·地员》:“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房玄龄注:“一而三之即四也,以是四开合于五音九也,又九九之为八十一”。《管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7月版p173
[4]《律学会通》,科学出版社1964年12月版p65 66
[5]《中国古代音乐史》,音乐出版社1964年3月版p18
[6]《中国音乐史论述稿》,香港友联出版社p57
[7]《音律学——基础知识问答》,人民音乐出版社2008年2月版p45
[8]《简明中国音乐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版p35
[9]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31(www.xing528.com)
[10]赵年荪《关于〈吕氏春秋〉成书之我见》:“故《吕氏春秋》(包括《八览》、《六论》、《十二纪》)成于亲王(嬴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3期p126
[11]《吕氏春秋·音律》:“二曰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冼,姑冼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冼、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47
[12]武英殿本,朱熹注《诗经·扬之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版p47
[13]同治陈昌治刻本《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1月版p248
[14]吴南薰《律学会通·中国简律数学定律法》,科学出版社1964年12月版p66
[15]朱载堉《律学新说》卷一:“盖琴家自岳山至龙龈二者间,用纸一条作为四折,以定四徽、七徽、十徽;作为五折,以定三徽、六徽、八徽、十一徽;作为六折,以定二徽、五徽、七徽、九徽、十二徽。首末两徽乃四徽折半也,此法最为简易”。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9月版p71,笔者注:岳山,龙龈,为琴两端的弦枕,中国琴家对此的古称。
[16]毕沅校本《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47
[17]冯文慈点注:“七弦琴徽位上的按音或泛音,有的和三分损益律一致,有的不一致。朱载堉似指琴律与三分损益律的矛盾”。《律学新说》,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9月版p19
[18]冯文慈点注:“古四种律,据《律吕精义·内篇·新旧法参校第六》卷四,第一种律出自《史记·律书·生钟分》,黄钟十寸,每寸十分,计百分;第二种律出自《汉书·历律志上》,黄钟九寸,每寸十分,计九十分;第三种律出自《淮南子》、《晋书》、《宋书》,黄钟八寸一分;第四种律出自《续汉书·律历志上》注引《礼记·礼运篇》古注,黄钟九寸,每寸九分计八十一分。按:这里古四种律的区别,并非指律制的区别,主要是黄钟律长基数的区别”。《律学新说》,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9月版p19
[19]《律学新说》,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9月版p18
[20]《管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1月版p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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