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是春秋齐国上卿管仲(约前723—前645年)的言行录,书中的一些记载,比公元前239年才成书的《吕氏春秋》要早四百多年。因此从时间的角度思考,《管子·地员》中提及的“管子法”五音似乎不应在“今五音”之列。但问题是“管子法”五音的宫、徵都附有合乎逻辑的律数,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为百有八为徵”等,又具有鲜明的“今五音”特征。孰从?
我的观点是:“管子法”五音不属“今五音”,根据是:
1.我认为记载中“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一句,不排斥“管子法”五音是弦法的构建。“素”在先秦指丝绸。如《诗·唐风·扬之水》:“素衣朱绣,从子于鹄”。[12]又,此“小素”还具“黄钟宫”之音,含调音的信息。推测当时如称基弦为“大素”,则“小素”应是基弦上的一个弹奏落指点。参考“月令均法”,“州鸠均法”,“大司乐均法”的运作,“小素”应指弦上的弦节,但在具宫音的基弦上延伸不出下徵。(www.xing528.com)
2.在弦上要实现“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徵”的目的,唯一途径是把3/4弦节实音调成宫音,这样抬指奏基弦方能“三分益一”得徵。据此,“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中的“四开”二字,只能作将弦四等分的解读,除此之外“三分益一”程序在基弦上无法实施。事实证明,“管子法”五音的构建当属均法的构建。
又,“开”的含义与《晋书·律历志》记载的“四分损一”之法:“夷则之笛,正声依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寸六分”,“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损一”也相符。“开”在金文中作[13],原寓“分”的象形。后来诸如“功过三七开”,“纸张十六开”,甚至古代数学术语的“开方”等,都指“分”的涵义。吴南薰先生在《律学会通》中依《正字通》训“开”为“条陈”[14],也即“分陈”。据此,我认为《管子·地员》记述的五音构建,必含对基弦作三等分(主三)以及四等分(四开)的两个操作层面,绝非仅仅是三分损益法的演绎。以下按史料的原述分析“管子法”五音构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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