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先秦乐律考拾:均与准的区别,历史和音律发展的不同方法

先秦乐律考拾:均与准的区别,历史和音律发展的不同方法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上有把均解读为“准”的,如上述朱载堉的见解。“准”是西汉京房发明的律器,形态有完整的记载,即把三分损益法算定的六十律律数,换算成尺度,刻在准的中弦之下。清代末年,也曾有准琴的设想。采用十二平均律律制,弦基音以七声音阶定弦。而均的运作本质,是直接依弦节泛音或实音为范本的构建,无须计算这一环节。而弦节7/8则是231音分,平之以四,就积累起将近一律的误差。

先秦乐律考拾:均与准的区别,历史和音律发展的不同方法

历史上有把均解读为“准”的,如上述朱载堉的见解。“准”是西汉京房发明的律器,形态有完整的记载,即把三分损益法算定的六十律律数,换算成尺度,刻在准的中弦之下。操作时先借律管校定中弦的基音,即可按刻度来弹奏到六十律的各音音高实态。

汉书·律历志》记载:京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67]

魏书·乐志》记载陈仲儒所设之准,类京房所创:“其准面平直如水,须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须与二头临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时,不使离弦,不得举弦”,“中弦须施轸如琴,以轸调声,即与黄钟一管相合。中弦外依数尽出六十律清浊之节。其余十二弦,须施柱如筝”,“于中弦案尽一周之声,度着十二弦上”“以均乐器”。[68]

至于王朴所设的律准,与梁武帝所设的“通”为一类,其形若设弦品的卧箜篌,十三弦。弦品位各按律数尺度而定,基音都定黄钟,则可按弦奏律。宋代王溥《五代会要·乐论下》卷七:“周显德六年正月,枢密史王朴上疏曰:乃作律准,十三弦。宣声长九尺。张弦,各如黄钟之声。以第八弦六尺,设柱为林钟;第三弦八尺,设柱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分四寸,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二分,设柱为姑冼;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设柱为应钟;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设柱为大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夷则;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钟;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六分,设柱为中吕;第十三弦四寸五分[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钟清声”。[69]

宋代景祐二年(1035年),阮逸也设置过琴准一器。宋代王应麟《玉海·音乐·乐器》:“二年四月,郑向言阮逸自撰琴准,求律吕相生之法,圜转应律靡不相合”。[70]尽管其细节交待不详,但“圜转应律靡不相合”表明它的用法与“通”相类。清代末年,也曾有准琴的设想。采用十二平均律律制,弦基音以七声音阶定弦。《清朝文献通考·乐七》记载:“准琴,十三弦,为弦音分度之标准乐器。散弦配七音二组,按音分三准:下准、中准以十二音设柱,上准以七音设柱之。松紧以轸司之。通长三尺六寸,首阔八寸,尾阔六寸四分。用为乐器与琴、瑟、筝、琵相等”。[71]这类律器的构建方式都离不开三分损益法。而均的运作本质,是直接依弦节泛音或实音为范本的构建,无须计算这一环节。

【注释】

[1]兰州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教授李槐子先生于2012年10月第七届乐律学年会首次发表此标法。

[2]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6

[3]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7-48

[4]明道二年本《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2-45

[5]明道二年本《国语》:“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韦昭注:“十二,律吕也,阴阳相扶,律娶妻而吕生子,上下生之数备也”。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6]黄翔鹏《均钟考——曾侯乙墓五弦器研究》,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1989年第12期

[7]以上据《文物》1998年5期p25,王子初《晋候苏钟的音乐学研究》表二、表三重绘。

[8]李纯一《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80,上述阶名为本人增添,下同。

[9]李纯一《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版p236表51

[10]李纯一《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版p241下表

[11]李纯一《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112

[12]李纯一《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110

[13]据李纯一《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110表格数据制表。

[14]李纯一《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版p285表58续表例13/I2a

[15]李纯一《曾侯乙编钟铭文考索》:“据同出楚王镈铭,当葬于楚惠王五十六年,即前433年。”《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p54

[16]《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民国25年版p1213

[17]《梦溪笔谈》,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12月版p32

[18]《四库全书》2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p215

[19]《春秋大传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708

[20]《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98

[21]《律吕精义》,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7月版p1061

[22]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23]《周语·国语下》:“王将铸无射,而为之大林,单穆公曰:‘不可。作重币以绝民资,又铸大钟以鲜其继,若无射有林,耳弗及也……是故先王之制钟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韦昭注:“钧所以钧音之法也,以木七尺者,弦系之以为钧法。百二十为石”。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2

[24]《吕氏春秋·圜道》:“今五音之无不应也,其分审也。宫徵商羽角各处其处,音皆调均,不可以相违,所以无不受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p31

[25]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26]汉代的一尺长相当于今天的21.35—23.75厘米。按一尺为21厘米为计,则七尺相当7×21=147厘米。

[27]弦节3/4和弦节5/6的音程是3/4×6/5=182音分。而弦节7/8则是231音分,平之以四,就积累起将近一律的误差。

[28]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7

[29]埃利斯(A.J.ELLIS)(1814—1890)于1885年发表《诸民族之音阶》,首次创立以音分值为乐律的音高标准,开创了比较音乐的先河。

[30]《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凶吉”。郑玄注:“兵书曰:‘王者行师,出军之日,授将弓矢,士卒振旅,将张弓大呼,大师吹律合音。商则战胜,军士强;角则军扰多变,失士心;宫则军和,士卒同心;徵则将急数怒,军士劳;羽则兵弱,少威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56

[31]此数据库能还原迄今3000年之后每一天的天象图,岳南《考古中国——夏商周断代工程解密记》,海南出版社2007年5月版p175-180

[32]据中国中央电视台《考古中国·追踪消逝的年表》视频重绘。

[33]《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p60(www.xing528.com)

[34]《音乐艺术》2007年第4期p40-42

[35]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春官·大司乐》: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36
《周礼·春官·小胥》:“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52

[36]明道二年版《国语·周语下》:“二十四年,钟成,伶人告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3

[37]方建军《伶州鸠与周代的七律》,《音乐艺术》2007年第4期p43

[38]阮元校勘宋本《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版p353

[39]朱载堉《律学新说·论大阴阳小阴阳》:“朱熹曰:‘乐律自黄钟自湛绿皆属阳;自蕤宾自应钟皆属阴,此是一个大阴阳。黄钟为阳,大吕为阴,太簇为阳,夹钟为阴,每一阳间一阴又是一个小阴阳,故自黄钟至仲吕皆下生,自蕤宾至应钟皆上生’”。文渊阁《四库全书》213册p592

[40]朱载堉《律学新说·论大阴阳小阴阳》:“盖以一岁言,则冬至以后属阳;夏至以后属阴。以一日言,以子时以后属阳;午时以后属阴,所谓大阴阳也”。《律学新说》,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年版p79-84

[41]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2008年第2期p129-136

[42]《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版)2010年第1期p58-69

[43]点校本《汉书·律历志》:“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中华书局1962年版p965

[44]明道二年版《国语》,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45]文渊阁《四库全书》21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版p578

[46]《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2月版上册p42

[47]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术论文集(上)》,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2年11月版p315

[48]《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年12月版p66

[49]冯文慈、俞玉滋《王光祈音乐论著选集》中册,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年1月版p26

[50]《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p15-16

[51]《音乐研究》1998年第2期p9

[52]《交响》1992年第3期p17 18

[53]《先秦音乐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10月版p98

[54]《中国音乐学经典文献导读·中国古代音乐史》,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年4月版p366

[55]文渊阁《四库全书·通雅》85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p590

[56]丘琼荪《历代乐制律制校释》第一分册,人民音乐出版社1999年9月版p247

[57]牛陇菲《古乐发隐》,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p48

[58]《隋书·音乐志上》:“汉明帝时,乐有四品。一曰大予乐,郊庙上陵之所用焉”。“二曰雅颂乐,辟雍乡射之所用焉”。“三曰黄门鼓吹乐,天子宴群臣之所用焉”。“四曰短箫铙吹乐,军中之所用焉”。中华书局1972年8月版p287

[59]《国语·周语下》:“纪之于三,平之于六,成于十二”。韦昭注:“十二,律吕也。阴阳相扶,律娶妻而吕生子。上下生之数备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1月版p45

[60]《钟考——曾侯乙墓五弦器研究(下)》,武汉音乐学院学报《黄钟》1989年第2期p86

[61]《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p91

[62]湖南省博物馆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

[63]《中国古乐器》,湖北美术出版社2003年1月版p120

[64]《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7期

[65]《中国音乐》1985年第3期p46

[66]文渊阁《四库全书·乐律全书》21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版p577

[67]点校本《后汉书》,中华书局1985年1月版p3000-3001

[68]《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6月版p2835

[69]《五代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1月版p113

[70]文渊阁《四库全书》95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版p876

[71]《清朝续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版p940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